深圳一男子五楼抛下啤酒瓶!获刑七个月
晶报
2021-11-02 18:42

近日,深圳龙华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郭某某高空抛物一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服判。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龙华法院审结的首例高空抛物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郭某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2021年7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睡觉时被楼下的声音吵醒心生不满,将一个玻璃啤酒瓶从五楼住处的窗户向外抛出,该啤酒瓶砸中被害人刘某某的丰田车,致汽车后尾箱盖毁损。案发后刘某某报警,民警经查看监控录像判定郭某某有作案嫌疑,于2021年7月24日,在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

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拔地而起,各地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而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事件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高空抛物也随之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的行为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情节严重,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可入罪量刑。如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因发泄不满情绪从五楼抛出玻璃啤酒瓶,若砸到行人,足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结果。

法官呼吁,杜绝不良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共同守护“头顶”安全,切莫高空抛物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原标题《深圳一男子五楼抛下啤酒瓶!获刑七个月》)

编辑 编辑-黄力雯(客户端)审读 吴剑林审核 新闻网-曹亮,编辑-范锦桦(客户端)
(作者: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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