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咨询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江岭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群众郭先生咨询称:他之前去外地旅游时购买了一幅水墨画,自己十分喜欢并挂在客厅欣赏。上个月他的朋友罗先生来他家吃饭时看到此画并表示也特别欣赏这幅画,并请求郭先生将这幅画借给自己带回去仔细欣赏,郭先生爽快地答应了罗先生。前两周,郭先生找罗先生要回画时,罗先生说话支支吾吾称画被不小心遗失了,郭先生觉得事有蹊跷,再三追问下,罗先生终于说出实情,画已经被他卖给了另一个朋友。原来,罗先生的朋友李先生也喜欢这幅画,于是问罗先生可否把画转卖给他,罗先生一时糊涂,就隐瞒了自己不是这幅画主人的实情,把画卖给了李先生。郭先生十分气愤,联系李先生说出实情并要求返还画,李先生称自己是从罗先生手上买的不同意返还,因此郭先生来到社区询问:在法律依据上,这幅画还属于自己吗?
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善意取得的问题。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具体来讲,善意取得有四个构成要件:
1.存在无权处分。包括无所有权而处分、所有权限制而处分等。
2.受让人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物权的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也就是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不知情而且对这种“不知情”没有重大过失。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所谓“合理价格”应当依据转让物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具体判断。
4.完成法定公示。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具体到本案中,郭先生是画的所有权人,而罗先生只是该画的占有者,对画没有处分权,罗先生隐瞒实情将画卖给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李先生在受让该画时并不知道罗先生不是画的所有权人,其支付了合理价格,且罗先生已将该画实际交付给了李先生,因此李先生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其依法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郭先生不能要求李先生返还该画,但有权向罗先生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