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青(化名)于2015年9月入职深圳市某医药有限公司,任职采购助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购买社保。2019年6月1日,贾青开始休产假,休至2019年12月24日回公司正常上班,公司却一直拖欠其产假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贾青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办案经过
宝安区新安街道司法所承办律师陈露露接受指派后,了解了贾青的诉求,即要求该医药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搜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代理贾青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承办结果
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积极应诉,在庭审中针对对贾青有利的证据,与公司方在庭上据理力争,最终仲裁裁决该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贾青人2019年6月1日至12月27日产假期间工资、2019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17年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万余元。
法援人说
此案涉及产假期间工资、拖欠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贾青从2019年6月1日开始休产假至2019年12月27日结束,根据《深圳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克扣其工资。故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贾青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019年1月至2月,公司统一安排员工放假,仅发放贾青部分工资,存在差额,依法应予支付,以上诉求贾青均有提交银行流水予以佐证。
贾青从2015年9月21日入职该医药公司以来均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其共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贾青至离职均未休假,公司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医药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贾青产假期间工资的事实,贾青以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应当向贾青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编辑 廖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