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补偿制度探析
王玥
2021-09-28 09:54

编者按

社会补偿的概念在我国社会法学界没有得到统一适用,有必要追本溯源,探讨中国国情下相关权利的正当性依据、功能、规范结构和规范领域。社会补偿权源自德国立法,基于社会国家原则衍生出的社会共同体义务而产生。国家合法行使公权力或者无违法行为,但是未尽生存照顾职责导致公民生命和健康受损之客观结果时,公民即可享有此权利,例外情况下,特定人群也享有针对机会成本损失的经济补偿权。社会补偿权的本质是实现作为消极权利的平等权,社会共同体成员享有该权利,主要以中央财政预算保障权利的实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社会补偿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建立疫情防控措施下劳动者的工作收入损失补偿机制

肖竹在《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03期《重大疫情防控中工资给付风险负担与社会补偿的法制完善》一文中认为,在劳动法上,此次新冠肺炎防控反映出最严重的制度问题,即为被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工作收入的给付与补偿机制。疫情防控关涉全局,无人能够置身事外。从根本上说,隔离措施所控制的是社会整体性风险,被隔离人员的收入损失应当由社会整体承担,应通过相应的补偿机制予以填补。疫情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不适用不可抗力和劳动合同中止规则,亦不能完全以“企业风险理论”解释所有疫情停工的工资给付负担规则,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区分不同疫情防控强制措施,以及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而发生的停工及灵活用工下,工资给付义务的不同保障主体与标准确定。要建立疫情防控措施下劳动者的工作收入损失补偿机制,实现社会保障规范化、体系化;充实突发事件与危机应对的劳动法制度工具,平衡劳动关系的灵活性与稳定性。

社会补偿权是典型的要求国家给付的积极权利

娄宇在《法学》2021年02期《论社会补偿权》一文中认为,社会补偿权要求国家补偿由自然、政治、政策原因导致的个人人身利益损害,系典型的要求国家给付的积极权利。与其他积极权利相比,产生社会补偿的原因有三大特点:(1)原因的影响范围广,并不局限于一时一地,即使产生于一地,但是扩散的速度快、范围广,如甲类传染病;(2)某些侵害虽然表面上仅及于受害人个人,但是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而犯罪系“社会不断进步导致的复杂化与个人自由发展下无法避免的结果”,于是遭受犯罪侵害之人成了“社会进步所衍生的副作用的影响者”,此副作用的影响范围同样广泛,所以需要对“与未受侵害之社会成员相比较的特别牺牲者”予以补偿。相比之下,其他积极权利产生的原因只限于一方主体,如社会保险权仅为参保人享有、社会救助权仅为有生活需求者享有等。

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补偿机制,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损害保护

林嘉、张韵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05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补偿制度的构建》一文中认为,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及风险应对需求,我国逐渐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体系,但在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预防、分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失的救济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一方面,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害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并不局限于被保险人或者贫困人员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损害结果也不局限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适用范畴。当公民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意外风险损害,既不属于社会保险的保障范畴、也不符合社会救助的认定标准时,则无法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获得相应的损失救济与基本生活保障。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安全造成的损害,我们需要以社会连带理论为法理基础,以保障受害人生命健康安全及基本生活安全为目的,完善基于风险结果的国家责任,通过社会补偿基金给付的方式,以社会整体力量预防、分担特定社会成员由于特定原因所遭受的损失。通过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补偿机制,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损害保护路径从传统的损害赔偿或社会救助走向社会化的损失补偿。(栏目主持:王玥)

(原标题:《社会补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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