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奥运冠军商标,蹭热度还是“耍流氓”?

深圳法宣号
2021-09-01 20:17
摘要

恶意抢注商标,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十年苦练无人顾,一朝成名被抢注。”

奥运会举办,世界的目光都聚集到了运动健儿身上。这也使得一些无良人士开始动起“歪心思”。近期,陈梦、全红婵、杨倩等奥运健儿的姓名,都遭到了商标注册者的“哄抢”。但就像人民日报评论所言:“荣誉绝不是消费的对象,热度也不是投机的理由。”恶意抢注商标,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商标千万条,合法第一条。

《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本系列漫画为深圳法宣号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侵权必究)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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