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张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入职以来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近三年年均结案600余件。先后获评宝安法院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并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宝安区委“共话家乡党史,传承革命精神”专题精品党课竞赛优秀奖,撰写的裁判文书获评优秀裁判文书,主笔调研课题论文获评院调研成果三等奖。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和被告小娟于2019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并相互加了微信,一直持续聊天,彼此有相互交往的意愿。
2019年9月开始小娟提出没钱吃饭、没钱交房租等,杨某遂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小娟转账,数额从几十元、几百元、陆续增加至几千元,累计金额达两万多元。期间杨某还曾带小娟回老家见父母。
2020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杨某要求小娟还款,双方对于多次转款无异议,但小娟则称其收取款项并非借款,而系赠与,经杨某多次要求对账确定借款数额,小娟均不予理会,并以不对账、“只还13000多元”、“只还5000元”等理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
法官问答
主持人:杨某主张他是多次向女方出借钱财,这些钱的性质如何界定?
张敏:首先,得确认双方在发生财物往来的时候,是处于什么样的关系。被告小娟主张双方是恋人关系,原告杨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他仅仅是小娟的追求者。
但实际上,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有个细节,那就是杨某曾带小娟回老家见父母,再加上杨某曾在微信中称:“我会继续珍惜你”等类似情侣之间的对话,这基本可以印证小娟的说法,双方是恋人关系。
主持人:男方说是借款,女方否认,双方各执一词,那还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这些钱的性质?
张敏:证据是有的,双方的聊天记录起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作用。原告杨某在微信中对女方说:“我真心待你愿意为你花钱”“ 几千块还有给你买菜买吃的”,而被告小娟则回复 “谁谈恋爱不花钱”等等,这些聊天内容都足以证明杨某在恋爱期间自愿负担日常开销。
主持人:这些聊天记录,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吗?
(配图纯属虚构)
张敏:正是有这些聊天记录,法院才最终采信被告关于双方系恋人关系的主张。原告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就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以及出借的事实进行举证。比如,出借多少,利息多少,什么时候还,等等这些内容,原告都没法提供。
主持人:所有的这些转账,都不符合借钱的性质吗?
张敏:是的,据调查,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双方恋爱期间多次发生款项往来,虽然分手时原告在微信中称这些款项是借款,但被告从未认可,涉案款项涉及多笔,每笔金额较小,杨某在转账时并未备注“借款”,符合恋爱期间日常开销的情形,故从消费性赠与的角度去解释更为合理。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系借款,应系消费性赠与,原告无权主张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主持人:在现实中,如何区分借款还是赠与?
张敏: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购车、旅游等消费,应视情况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不同情况
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520元、999元、1314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应视为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例如恋爱期间为对方垫付款项购买房产或者车辆并登记至对方名下,属于大额财产赠与,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应作彩礼性质解释更为合理,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垫付的款项。
主持人:如果真的是借款,那我在转账的时候,备注一些这些钱的性质,是不是能有效避免误解和纠纷了?
张敏:是的,为更好保障一方权利,双方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转账可进行备注,以区分赠与行为与借贷行为。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