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犯罪的或被追究刑责
2017-01-07 06:23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6日公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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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受理。

根据送审稿,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网民(19岁以下)目前约占全体网民的23%,达1.6亿。有90.1%的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未成年人逐渐成为网民主力军,深受网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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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送审稿还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须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送审稿明确,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未在醒目位置标注警示标识并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或拒绝删除、屏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由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服务。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2月6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白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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