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门杀”致人重伤的案件,责任人被判赔偿152万元。“开门杀”的责任人到底是乘客还是司机呢?
案件详情
据汕头当地媒体报道,2023年6月,广东汕头,小车司机徐某敏搭载一名乘客行驶至汕头市龙湖区一路段时,将车停靠在路边,留有一米的空隙,乘客突然开门,导致沿该路段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翻车。
事故发生后,刘某颅脑重伤,昏迷至今已超两年。刘某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共计232天。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一处一级伤残和一处八级伤残。刘某一方先后两次起诉事故责任方要求赔偿。
龙湖区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徐某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敏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汕头市公安交警部门最终维持原认定结果。
法院判决
近日,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徐某敏临时停车时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未对乘客的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其停车行为为“开门杀”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徐某敏未购买第三者商业险,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43370元的赔偿责任,此外,尚余1520430元的赔偿责任须由徐某敏承担。
编辑 孔盼成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