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被判有期徒刑14年
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卢思莹 文/图
2016-12-23 01:14

备受关注的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21日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吴长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另一被告人陈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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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间,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聘请被告人吴长江为雷士控股总裁,同时聘请吴长江担任世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此期间,被告人吴长江为筹措资金建设其个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雷士大厦”项目,决定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提供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安排时任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被告人陈严与时任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兼总经理助理的孙某一起办理质押担保贷款的相关手续。后被告人吴长江在没有经过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及经过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存于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存款,为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向上述银行先后共申请的人民币90162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人民币92388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均由吴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雷士大厦”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等。

后由于被告人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上述银行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5650.23万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该公司巨额损失。

2014年初,被告人吴长江利用担任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通过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另案处理)要求财务出纳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处理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废料时,将小部分废料款项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其余废料款不入账,而供其个人使用。黄某将部分废料款人民币300万元汇入吴长江个人账户,人民币70万元汇入其前妻吴某个人账户供吴长江个人使用,并将变卖废料的原始财务凭证销毁。破案后,上述人民币370万元未能追回。

见习编辑 王行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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