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中介因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
深圳商报记者 吴维 通讯员 高勋 王倩
2022-05-18 12:30

记者5月16日从福田区检察院获悉,近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占某某、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成功获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长期于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并在从业过程中获得并保存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占某某长期从事贷款居间业务。2020年12月底,两名被告人在洽谈房产中介业务合作时,黄某某以发送QQ邮箱的方式非法向被告人占某某提供了其留存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共计7万余条。

2021年3月,警方发现线索后,将被告人占某某抓获。经依法对其个人使用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内的电子邮箱和文件进行排查鉴定,发现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住房类信息及公民个人信用报告。根据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占某某除了从黄某某处获得信息资料外,还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信息累计近5万条,包含银行征信数据的公民信息累计1200余条。同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卷,认为该两名中介都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司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占某某、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并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福田区检察官提醒: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不可预估的严重影响。本案中的两名中介,一人擅自将自己从事房产中介期间掌握的业主信息提供给他人;一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这几种行为都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且他们非法提供、获取信息的数量已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受到法律严惩。

相关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一定要注意,在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提供时一定要严守法律底线,否则即使没有获利、没有用于犯罪活动,也会触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来源:读创APP)

编辑 姚静霞  审核 麦苗茵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 吴维 通讯员 高勋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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