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法治第一责任人的第一责任就是依法治权
王琳
2016-12-16 15:4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规定》指出,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中国正在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也被列入作为国家战略的“四个全面”之中,其重要性已得到前所未有的凸显。较之过去的“唯GDP”论政绩,近年来相继加入的生态考核与法治考核,无疑更能有效和全面地考察出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但这也相应催生出一个难题,经济发展、生态保护都可量化为一系列的数字来比对、考察,法治建设如何能实现“数目字管理”?另一个常见的疑问是:法治那是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事,党政主要领导又不执法、又不判案,如何能考核?

应当说,这两种典型的心态,既漠视了法治的科学性,又抹杀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中央“两办”透过《规定》梳理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实则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公布了党政主要责任人的“法治责任清单”。如针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这些无一不具体,无一不需要努力才能有效落实。

党政主要责任人的“法治责任清单”,也再次向社会传递出法治建设的要义:法治,首先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说得再通俗一点,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近年来频繁见诸于中央文件中的这句话,既是执政者对法治认识的回归,同时也寄托了民众对限制公权与反抗特权的期待。判断一个国家有没有法治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看这个国家的法律能不能把公权力赶进笼子里,使之只能在法律框定的范围内活动。

中国的法治建设,仅凭各级官员的道德勇气和个人担当是远远不够的。《规定》明确,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这是要从察人用人上,推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法、用法、尊法、守法、护法。责任趋动和组织趋动相结合,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权的逻辑将更加清晰。

编辑 桂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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