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相关问题回答
《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相关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1年12月1日,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深圳市铭连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在该起事故中,深圳市铭连电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系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设备防护装置失效和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重点提醒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2001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41863.93元(肆万壹仟捌佰陆拾叁元玖角叁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上一年2020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王某某 2020年税后年收入为人民币拾万肆仟陆佰伍拾玖元捌角叁分(104659.83 元))。
案例二:
2021年11月16 日,沙井街道步涌社区同富裕工业园 A-3 北第一栋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 1 人受伤。
在该起事故中,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简某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脱挂区清洗槽操作和打捞挂具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工人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重点提醒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2001项的规定,给予简某某(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000元)百分之四十即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 邹远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