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卖家违约引争议,坪山调解来平息
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谢松葵
2021-07-05 16:56

一、案情简介

吴某在某网购平台上选购二手电动车,经过与卖家王某的商谈,双方达成一致进行了交易,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的王某准备通过物流把电动车寄给吴某,然而双方就运费问题发生分歧并产生语言冲突,虽然最后吴某支付了运费和交易款项,但王某因心中怒气一时难以平复,从物流公司要回电动车,并在平台上取消了交易。因此吴某要求王某退还交易款和运费并支付赔偿金,王某拒绝了吴某的要求,双方多次沟通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即吴某报警。派出所将该纠纷委托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坪山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二、调解过程

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后,调解员向双方出具了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后便着手调解。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了解情况。吴某称王某已经同意把电动车卖给自己,王某已收到相关费用共计3500元,且双方本已在网购平台上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王某无故取消交易。王某对该基本事实无异议。

下一步,调解员了解双方诉求。吴某表示自己多次与王某沟通未果后,才报警处理。沟通期间耽误了自己很多时间和精力,故要求王某在退还交易款和运费的基础上,还需给予自己一定的误工费补偿。而王某表示已经意识到其行为已造成了违约行为,同意退还电动车交易款和运费,但不同意赔偿其他用费。

调解员情理相劝,告知王某如果一开始王某及时退还相关款项,双方不会因此造成更多时间和精力的损耗,且王某已存在违约行为,故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王某表示好好考虑一番。此外,调解员也劝解吴某,虽王某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未对吴某造成太大损失,希望吴某基于情理,不要提出过高的违约金,吴某表示同意。

三、调解结果

最后,双方在调解员的撮合下,王某愿意赔偿吴某损失费500元,加上交易款和运费3500元,共计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谢松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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