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当事人无偿保管引纠纷,调解员法理并用弭争端
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文娟艳
2021-04-07 00:20

案情简介

吴某系一理发店商铺租户,因理发店经营不善,遂向房东蒋某告知待租约期满便不再续约。2020年11月10月,吴某租约期满,办理了退租事宜,同时请蒋某帮忙保管剩余未搬走的一张洗头椅、一张铁架桌、一张化妆镜及凳子若干等物品由,待自己有空就搬走,蒋某表示同意,但是双方未约定保管费用及搬走期限。此后蒋某多次催告吴某搬走剩余物品,以免妨碍自己转租,但吴某未予理会。2021年3月1日,蒋某将该店面转租给李某作理发店用途,并告知吴某,其存放的物品已被李某变卖。吴某一怒之下就带着自己的兄弟去围堵李某的店门,且与李某发生了口角冲突,李某报警。接警后的碧岭派出所民警了解案情后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后,遂将此民事纠纷委托至碧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碧岭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处。

调解过程

鉴于李某和吴某见面即激烈争吵、互相指责的情况,调解员先将两人各自分置一隅冷静。听两方各自陈述事情起始及表达诉求,调解员黄格大致了解了基本案情后,认为蒋某是本案的关键人物,遂通知蒋某过来参与调解。首先吴某表示希望李某或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两千元。李某听后则表示,自己将吴某的物品当废品卖了140元,赔也就140元,况且蒋某招租时,未说明物品系保管物。蒋某表示,吴某开店时所购置的理发店物品本就是二手的,而且质量有瑕疵。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调解员认为有必要告知主张方相关的法律风险,以便当事人合法合理维权。

调解员将吴某叫到一边,告知其相关民事举证责任。吴某承认物品购入时为二手物,只有清单,无物品照片、视频、价格证据、证人证言等,无法证明物品的具体数量、质量、市场定价等。后来吴某将赔偿请求降低至1千元,并表明不想走诉讼程序,希望调解员从中斡旋。

但此时李某坚持只赔140元,蒋某不愿赔偿,皆表示让吴某自己去起诉。调解员告知蒋某其转租时,因疏忽未尽提醒、告知李某相关情况的义务,未妥善转移保管物,存在一定过错。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居中调和下,蒋某赔偿400元,李某赔偿300元,吴某共获偿700元,此事就此了结。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文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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