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因情生恨动干戈?调解员法理并用巧化解
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2021-02-18 10:46

16岁的朱某和17岁的邓某是同校同学,两人因曾经追求过同一个女同学而对彼此心存芥蒂。近日,朱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与邓某碰面时,便上前对邓某进行言语挑衅。就在二人吵的不可开交时,朱某先动手推搡邓某,于是二人扭打了在一起,邓某认为自己吃了亏便报警求助。

案情简介

坪山区碧岭派出所出警民警将朱某与邓某二人带回派出所了解了情况后,通知二人的父母前来处理。匆忙赶到派出所的邓某的父亲和朱某的母亲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之后,当即表示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和平、友好地解决两个孩子之间的事情,不想孩子因此事留下污点。民警表示虽然邓某的左臂被朱某抓了一道印子,但伤情非常轻微,同时两个孩子打架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此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遂委托碧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碧岭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员在确认了双方家长确有调解意愿,并核对了调解申请书后正式展开调解。

调解过程

两个孩子在向调解员陈述事情的经过时情绪十分激动,于是采取了“冷处理”法进行调解。调解员先让两个孩子各居一室以平复情绪,待二人情绪得以平复后,调解员又询问了孩子家长们对于处理此事的态度及诉求。邓某的父亲表示自己孩子左臂被抓伤,朱某母亲应当赔偿1000元医疗费给孩子祛疤。朱某母亲则认为浅浅的一道抓痕用不了1000元,自己最多赔500元医药费。由于双方在和解方式上出现了分歧,调解员便立即向两个孩子及其家长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告知当事人及其家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时调解员还劝说家长,青春期的孩子之间有些磕磕碰碰的小矛盾很正常,如果家长能够在解决孩子之间的矛盾时,给孩子树立起一种犯了错误就应勇于承担责任的榜样的话,那么孩子很可能会从父母的身上学习到一些受益终生的品质。

调解结果

双方家长均认同调解员的说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的母亲自愿赔偿邓某800元医疗费,朱某、邓某当场互相赔礼道歉,此事就此了结。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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