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股可以依法继承!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案提请“二审”

读特记者 李舒瑜
2019-08-27 21:48
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8月2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明确合作股可以依法继承。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8月2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明确合作股可以依法继承。

在审议时,常委会委员认为,明确合作股可以继承,有利于防止因合作股股东日益减少造成开会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不足,影响公司权力机构运作和合作股可持续发展。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项修改是取消了分红与违法建筑的关联。此前条例“一审稿”曾规定,股东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违法建筑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停止其股利分配。审议和调研中,多方面意见认为此规定不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拒不履行监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违法建筑处理决定的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受有关处理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调整,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的股利分配属于民事财产权益,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强行关联。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记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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