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公开点评证券、房产中介“霸王条款”

记者罗莉琼
2016-09-21 04:32
摘要

深圳市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点评证券行业、房地产中介行业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牢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墙”。

20日,深圳市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点评证券行业、房地产中介行业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通过专业的调查及评议,深圳市消委会以合同格式条款为突破点解决证券、房产中介行业性问题,牢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墙”。

力促9家证券公司整改开户合同九大霸王条款

2016年初,深圳市消委会组织开展了深圳市证券开户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评议工作,共收集到9家(国信证券、大通证券、民生证券、华西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原齐鲁证券)、长江证券)在深营业的证券公司开户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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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委会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进行了梳理,对其中未依法公开展示格式合同文本、要求消费者承诺遵守其无从知晓其内容的“规定”、“通知”方式不合理、不当赋予经营者单方定价、单方调价的权利、变更和停止后续业务范围“无需通知”消费者、约定管辖选项不充分、不当免除经营者一方可能承担的责任、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提出异议的方式、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纳入协议等9项条款进行了法律分析,并通过书面及专家论证会的形式征求了各涉评证券公司及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意见。

在征求意见阶段深圳市消委会了解到,部分涉评条款直接援引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以下简称《范本》)中的条款。据此,深圳市消委会致函中国证券业协会,希望就《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中有关涉评条款以及法律点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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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委会建议各涉评证券公司按照评议意见对评议条款进行修订。各涉评证券公司收到劝谕函后积极与深圳市消委会联系共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了最终的修改意见,绝大部分证券公司对涉评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截至发稿之日,同意修改涉评条款的部分证券公司已整改完毕并启用新版本的合同。

房地产独家委托合同应以显著方式标识

近期,深圳市消委会在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座谈中,发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独家委托”情况。而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独家委托”合同中存在包括合同名称中并未明确体现“独家委托”字样,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普通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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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独家委托”内容的条款严重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而经纪公司并未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显著标识和说明。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深圳市消委会针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委托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表示,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委托合同旨在进行“独家委托”,须将“独家委托”字样写入合同名称中。

如合同中涉及“独家委托”的条款和因“独家委托”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要以显著方式标识,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予以解释说明,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深圳市消委会建议对此类合同涉及条款进行更改,如:字体加大标粗,以红色字体显示或在条款旁让消费者签字确认等,并在签订合同时向消费者予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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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已于今年4月11日向社会正式发布应用《房地产经纪服务指引暨标准流程》(以下简称“指引”)及其配套文件《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要求各中介机构在其营业场所张贴、悬挂指引。中介方和消费者可通过协会网站(http://www.srba.net.cn)——下载中心——行业服务规范指引模块获取告知书。若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现中介方未按指引开展业务或未与其签订告知书的,可直接向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进行投诉。

实习编辑 偲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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