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骂人也会惹上官司!使用网络得有底线!
中国青年报
2019-08-06 17:46

因发朋友圈而惹上官司并败诉的事件并不多见。应该说,重庆这起发朋友圈辱骂他人被判赔偿和道歉的事例具有普法意义。

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图片和言论理当慎重,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数职”,除了是一个社交平台外,还是人们发泄个人情绪的“出气筒”。

要知道,虽然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但只要是将相关内容发布给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属于公开这些内容。

特别是,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传播的迅捷性,通过网络发布相关内容更值得重视。譬如,虽然朋友圈可能只有几百人能看到,但相关内容被截屏后便可广为传播,因此,发朋友圈骂人的危害程度一点也不小。

公民拥有法定的言论自由,但该自由应以不影响他人,不对他人正当利益有所侵犯为前提。被告在没有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使用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公开骂人,这些文字足以使其他阅读人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依法判决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那么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达到何种程度,构成侵犯名誉权呢?

法官说法: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再者,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哪怕指桑骂槐,若能对应当事人,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

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此外,更有一些人通过微信、微博等造谣传谣,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也受到了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制裁。近年来,“不法分子乘坐面包车在学校门口抢小孩”的谣言几乎传遍全国,甚至每年都会重复上演,极大地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

一些人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往往认为网络世界没有约束。以致于将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当做了私家领地,口无遮拦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编造什么就编造什么。殊不知,网络并非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而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工具,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人。

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发朋友圈骂人被判败诉显然树立了一个标杆,即受众相对较少的朋友圈依然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不当内容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这理应成为网民皆知的常识,在人人都持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的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发布有关内容理当谨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  周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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