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摔跤引发的纠纷,究竟是谁的锅?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10:29
摘要

对待老年人,请多一点包容、多一点耐心;多一份守护、多一份关爱。

案情回顾

某日17时许,护理员小张上楼通知原告林爷爷吃饭时,突然在楼梯上听到一个声响,上去后看到原告林爷爷在其房间门口的走廊上不慎摔倒。原告林爷爷受伤后,被告护理院的员工立即送原告林爷爷至医院检查,并第一时间通知原告林爷爷的家属。

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摔跤,让原告林爷爷在医院一住就是近两年时间,在这两年内,辗转了几家医院共住院治疗13次,住院总时间长达526天。在原告最后一次治疗出院后,原告之子小林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进行检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1、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级;2、原告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原本生活还能自理的老人,却在住进护理院之后,摔成了脑颅外伤及2级伤残。且还经历了长达近2年的住院治疗,这期间的辛苦,又有多少人能体会到?

出院后,原告林爷爷便将护理院告上了法庭,希望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原告主张,被告未尽护理职责导致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可以自理,行动自由,在护理院属于全护级别,并不需要24小时看护。原告年龄大,既往身患多种疾病,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未尽注意自身安全致伤,应自负责任。被告在发现原告受伤到原告家属将原告接走,整个过程处置并无不当,已尽应尽义务。

此外,原被告双方分别出具了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重点有三:

1、被告提交的入住老人须知及护理院入住协议书(试住型)

原告林爷爷对于被告护理院提交的入住老人须知及护理院入住协议书(试住型)中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原告林爷爷认为认为协议书中的部分免责条款不具合法性。

经查,原告林爷爷、被告护理院及原告之子小林三方签署的护理院入住协议书(试住型)中有明确载明“原告托养期间,因非被告护理内容而发生的事故及意外,以及在院外发生的事故及意外,被告及时通知原告之子,并向原告之子通报相关事宜和处理过程,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在室内活动需要帮助时,必须按床头呼叫器叫护理员前来帮助完成,在没有按呼叫器或没有申请护理员帮助的情况下擅自行动发生意外事故(如跌伤、碰伤)等,责任自负。”等条款。

2、被告申请在职员工小红及小王院长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小王院长:“护理院中每一楼层均有安装视频监控,但本案事故发生当日的视频监控因时间太久,无法提交。”

员工小红:“我在被告处主要负责五楼和六楼老人的护理,其中包括原告。因原告自己会走路,所以没有专人陪护,但若原告需要,也可以轮椅推他出入。平时,原告所住的楼层有俩人护理,但本案事故发生当日,恰好另一名护理员请假了。”

3、原告申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原告之子小林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一份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级;2、原告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就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共提出了三次异议,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存疑一一作出书面回复。

免责条款是否合理?护理院是否存在管理失职?此次摔倒与二级伤残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言,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裁决结果

原告林爷爷、被告护理院及原告之子小林签署的涉案托养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林爷爷是能够生活自理、行动自由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在日常生活、活动中应当更加谨慎注意自身安全,被告护理院作为原告林爷爷的托养机构,在与原告林爷爷签署的涉案托养协议及入住老人须知中,也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林爷爷在日常生活、活动中应当注意的情形及寻求帮助的方式,因此,原告林爷爷发生本案事故,直接责任应当在于其本人,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被告经营的护理院作为公共场所,对在其内部进行居住生活的人员也应当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在接受原告入住时虽然办理的是全护的入住托养手续,不需要设专人24小时进行陪护,但通常情况下护理院接受入住的老人其本身机体功能比一般普通人要弱,故被告在老人托养期间应当对其日常生活行为尽最大的看护、提醒义务,避免老人受到意外伤害。但一,被告在本案事故发生当日,原告所居住的楼层有护理员请假的情况下未安排其他护理员顶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范围的护理能力,增加了危险发生的可能;二,被告未能提供本案事故发生地点的视频监控,导致原告的损害事实经过无法通过影像还原。以上可以反映出被告对护理院的管理存在一定瑕疵,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因该过错并不必然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遂酌定被告承担原告人身损害20%的责任。

最后,对于原告林爷爷2015年11月28日因不慎摔倒致颅脑损伤与其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的问题。经被告申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2015年11月28日因不慎摔倒致颅脑损伤与其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责任参与度为91%-100%。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中心是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中登记在册的合格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司法鉴定人具有执业资质,此次鉴定的鉴定程序并无不当之处,同时,该鉴定意见书对本案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论述详尽、条理清晰,其作出的回复函也对被告提出的涉案异议作出了合理、详尽的解释,其认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具有事实依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本案中的全部损失有理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合计共1098936.21元。至于本案事故对原告伤残等级的参与度,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本院酌定95%,再根据本院确定的被告过错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为208797.88元(1098936.21元×95%×20%)。

在我们看来简单而普通的日常,对老年人来说却是四处充满危险。一次普通的摔跤、一次普通的感冒,都有可能在老年人的身上变得不普通。对待老年人,请多一点包容、多一点耐心;多一份守护、多一份关爱。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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