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载客被罚 为何他还能告赢市交委
记者 王若琳
2016-08-13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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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钟某红驾驶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非营运车辆载客,被执法人员发现后受到调查。根据乘客笔录和执法视频记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定钟某红的行为属非法营运,做出对其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钟某红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然而深圳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钟某红依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钟某红提起上诉,并于二审胜诉。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钟某红构成非法载客行为的事实基本清楚,也确认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钟某红的处罚基本正确。然而为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反而却败诉了呢?一起来看看本期案件的具体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基本案情】

★粤B3***N小汽车登记车主为钟某红,该车为非营运车辆。

●2014年9月9日19时40分许

◎执法人员在龙岗百鸽路招商银行附近执法时发现钟某红涉嫌(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粤B3***N小车从事载客业务,于是表明身份对钟某红和乘客蒋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在笔录中,乘客蒋某证实,其不认识钟某红,其是从百鸽路招商银行门口上的钟某红的车,需要支付车费25元,还未支付;

△钟某红称乘客不需要支付车费,不构成非法营运。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法摄录了以上调查过程。

◎经调查取证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钟某红:

拟依《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钟某红作出处罚并告知了钟某红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14年11月6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钟某红的申请组织了听证。

经听证,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为钟某红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2014年11月18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深交罚决第NO:GA020133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钟某红实施了(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四)项的规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钟某红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钟某红仍不服该处罚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钟某红的诉讼请求。

钟某红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判决】

△二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

撤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GA020133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的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深圳市公安机关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本案中:

●深圳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具体实施查处非法营运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委托行为,接受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并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

在事实认定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供了乘客蒋某和钟某红的询问笔录及执法的光盘录像,可以认定钟某红构成非法载客行为的事实基本清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钟某红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罚款三万元,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在执法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中的表明身份、听证等程序作了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也有具体要求。

经法院审查认为,涉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程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本案具体执法人员没有向钟某红表明自己系深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接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执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而在《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在执法前表明自己是“深圳市整治非法营运执法专业队”的执法人员,而事实上“深圳市整治非法营运执法专业队”并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②涉案《查扣车辆经过》上“查扣人”处签名的两名执法人员与《扣押决定书》上“执法人员签名”处签名的两名执法人员并不一样,且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没有提供四名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不能确认其工作单位;

③涉案《查扣车辆经过》上“查扣人”处签名的执法人员刘某兴,在涉案《询问笔录》中显示是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的规定,深圳市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中不能实施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了钟某红的车辆,该行政强制措施超出深圳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行政委托的权限范围,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钟某红的车辆于2014年9月9日被扣押,2014年11月18日才被放行,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扣押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11月6日通知钟某红要召开听证会,并于当日举行听证会,程序严重违法。

家点

点评专家:王成义 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987617715

本案的关键问题:

“有权不可任性”,可作本案的最强注解。本案经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正确,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却被法院撤销了,关键问题在于程序违法。

程序是什么?程序就是办事的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话人们都懂。但是,遇到事情时,很多人还是只讲结果,不问过程。法律上讲,这就是重实体,轻程序。

★本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多个环节违反法定程序,是典型的轻视程序案例。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执法应当遵照法定程序,正当行使权力,否则就是不讲规矩,就是恣意妄为的任性。本案折射出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仍然缺乏法治意识,依法行政能力不强。

●本案的意义:

依法行政强调程序正当,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法治追求正义,法治精神上的正义包含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

有法律格言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行政权力的行使就应当透明,而法定程序就是权力透明行使的规范化保障。

我国已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民守法渐成新常态。法治是信仰,更应成为习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治意识,践行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此案例当为重要启示,甚至鞭策。

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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