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重判刷量侵权行为 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肖波
2021-04-07 09:21

前不久,“梧桐山深夜蹦迪”事件真相查明,网传视频是一名网友将一段多名登山爱好者在使用聚光灯示意同伴集合的视频进行剪辑,并配上文字、音乐后合成的。该网友发布虚假视频的目的,竟然是蹭流量、博热度。

数字经济浪潮下,互联网催生了内容博主、知识网红等新工种、新业态,流量成为他们网上生存的资本,因此还产生了为流量提供服务的挂机刷量行为。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获悉,该院日前首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审结了一宗“挂机刷量案”,专给运营主体提供刷阅读量、粉丝、评论、投票等服务的被告被判赔2000多万元。

被告陈述不实又拒不提交证据

原告腾讯是微信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时空)是宝信网站的经营者。腾讯诉称,微时空利用宝信平台从事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的运营主体提供刷阅读量、评论、投票等服务,严重破坏微信公众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健康的微信产品生态环境,损害微信平台其他运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微信平台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微时空辩称,其行为是受他人委托宣传,没有侵害腾讯利益。

记者了解到,在诉讼过程中,微时空多次不诚实陈述,且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的证据,例如有意隐瞒侵权行为的获利,以及实施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此外,根据支付宝调取的证据及被告陈述,微时空成立后唯一的业务就是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营业收入唯一来源也是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获得。

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破解“举证难”

2020年10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指出,深圳要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证据妨碍排除规则;11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再次强调“完善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同年11月1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举证方案制度和证据披露制度有了明确规定。

证据妨碍排除,是指当法院依法适用“谁控制谁举证”规则时,认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证据的控制证据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这宗挂机刷量案中,“举证难”是审判过程中的“绊脚石”。原告不可能掌握微时空通过宝信平台利用托管微信账号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提供刷量、加粉、评论获取侵权利益的全部数据。但是,腾讯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能够证明微时空存在上述行为并进行牟利。

2020年底,深圳中院认定微时空构成证据妨碍,可以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裁定微时空赔偿腾讯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

面对新业态积极发挥能动性

2017年至2020年10月,深圳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4万余件,其中数字知识产权案件占比不少。这和深圳发达的互联网经济息息相关。为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深圳法院不断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制度,进一步打造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诉讼的优选地。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蒋筱熙表示,“互联网+”经济模式中,无论是著作权作品类型形成的方式,还是商品和服务提供的方式,正在不断更新,更多行业把业务延伸到了互联网,以创新驱动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下,知识产权审判更应积极发挥能动性。

2020年初,南山法院判决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被业内称为“中国AI作品第一案”,入选2020年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2020年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的一起涉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APP的商标侵权案件,则从市场实际出发,认定新业态环境下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原告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钧易)取得“荷包”文字商标,被告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荷包)使用“荷包”作为APP和微信公众号。钧易状告荷包侵害其商标注册权。深圳中院二审认定荷包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但荷包APP程序只是实现服务的工具,其服务内容仍应归入金融服务。被诉商品与钧易请求保护的核定商品类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荷包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题《深圳中院重判刷量侵权行为 首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

编辑 秦天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李林夕 王雯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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