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带孙费”,老人把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四川高院、旌阳法院
2021-03-19 09:42

老人帮助子女带小孩是很常见的事情,但你有没有听说过“带孙费”这样的说法?

家住四川德阳的李大爷,将自己的女儿和女儿前夫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带孙费”。到底是什么事让一家人对簿公堂?法院又会对“带孙费”这个主张作出怎样的判决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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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同许多小家庭一样,李大爷的女儿小李自怀孕后就辞职在家养胎,2016年外孙女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许多幸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李大爷的女婿小刘长期在外地工作,小李一个人照顾孩子忙不过来,经济上也显得捉襟见肘。

为了女儿的小家庭,六十多岁的李大爷与老伴放弃了自己安逸的退休生活,肩负起照顾外孙女的重担。同时,外孙女的日常开支和医疗、生活等费用,李大爷也一并支付了。

2019年10月,小李与小刘离婚,离婚后外孙女随小李生活。此时,隐藏在小家庭里的其他矛盾也显现出来。

“娃娃出生后,小刘一直不闻不问,不支付任何费用。”李大爷说,自家的事,走到要靠打官司来解决这一步,实在是有着一言难尽的苦衷。小刘一直没有担起当父亲的责任,不但不感激李大爷对孩子的照顾,还理直气壮地认为李大爷家庭经济条件好,带外孙女是应该的。这让李大爷伤心至极。

2021年3月3日上午,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女儿小李和女儿前夫小刘告上了法庭。

李大爷认为,法律规定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小李、小刘应当支付。

李大爷向法院提交两个主张:

一是要求小李、小刘两人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垫付的医疗和生活费8万余元;

二是支付自己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 “带孙费”4万元。

法院裁判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对照民法典相关条例,向当事人详细做了释法工作。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所负担的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父母承担。

解“法结”的同时,旌阳法院更注重解“心结”。主审法官反复、耐心地做沟通工作,唤醒当事人对家人付出的重视和感恩。“家庭”“亲情”本就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金钱无法衡量。“带孙费”更多地体现出子女们“理所应当”式的啃老,忽视老人的付出,让老人逐渐感到痛心、寒心。

经过努力,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小刘及小李自愿向李大爷支付10万元。

法官寄语

祖带孙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带与不带是祖辈自我选择的权利,作为子女不可、也无权强求。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就需要父母传承感恩、善良的传统美德。为人父母,要感谢老人的辛苦付出。

家庭和谐, 生活才会更美好,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髓之所在。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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