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娱乐圈的“瓜”一个接着一个,吃瓜群众大呼“吃撑了”。各种未经求实的“瓜”在各个平台相互流窜,看得网友云里雾里,多个艺人工作室立即发力澄清事实。近年来网络造谣层出不穷,各种信息渠道“爆料”热情高涨,那么平台运营主体有没有责任管管?记者近日从宝安区人民法院获悉一桩“神秘男”案件,网络平台被判担责。
2017年5月20日,名称为“CCI”的用户在被告运营的论坛上发布了《男人最近举动跟以往不一样,神神秘秘的》的帖文。帖文的主要内容为讲述其“男人”可能出轨,并与网友互动。在互动中,“CCI”多次提到原告孙某的名字及工作单位、职业,并使用了大量的带侮辱性及负面定性字眼的言语,粘贴了原告的微信主页及生活照片。随后,与上述内容类似的多篇文章在被告运营的论坛的多个版块及其他网站出现。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孙某是一名女子,跟帖文中的“男子”连性别都天差地别。无端端被人网曝成“神秘男”,简直忍无可忍,但是她根本不知道造谣者的真实信息,自己如何能维权?2017年6月9日,原告对相关的网页进行公证,以邮件方式要求被告删帖,被告于2017年6月10日将其运营的论坛的相关贴文删除。但截至庭审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披露CCI用名的真实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权,遂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贴文、赔礼道歉、提供CCI用名的真实信息、赔偿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注册用户CCI利用被告的平台发表了《男人最近举动跟以往不一样,神神秘秘的》等帖文,帖文中多次出现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并随帖附有原告的生活照,帖文的指向性十分明显,使读者极易将原告与帖文中所述的人物相重合,且帖文中使用了大量带侮辱性及负面定性字眼的言语,对原告的诚信和信誉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CCI的帖文在主观上明显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的后果,CCI发帖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作为网络信息平台,其对信息平台上注册的CCI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具有注意和管理义务,且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对于包含诸如“小三”“勾搭他人丈夫”等敏感内容的信息应具有筛选、监管等能力,涉案帖文在较短时间内出现于被告所运营的多个社区版块且指向性极为明显,被告应当知道该帖文内容存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可能性,但被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帖文影响范围的扩大;且被告未能提供发帖人CCI的真实信息,也未尽到严格审查的管理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后,宝安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律师费及公证费等维权费用、以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涉案的帖文已在被告所运营的论坛上删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帖文的诉讼请求,宝安法院不再处理。
记者了解到,该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2021年1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系统总结和吸收了《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等法律的立法经验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增设了对危及人格权的行为可申请停止(民法典第997条)、确立人格权侵权责任赔偿区分不同因素的差异化处理原则(民法典第998条)、确定民事责任的代履行(民法典第1000条)、明确行为人的“合理核实义务“(民法典第1026条)等内容,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民事权利体系。
编辑 许舜钿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范锦桦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