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民法典|这种情况,撤销监护权!
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1-31 09:50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我们将通过“以案释法”和“漫画”的方式,更好地帮助大家学习理解这一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本期话题:监护权撤销

刘某在医院生育了一名女婴,三天后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

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

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法院判决认为,刘某将出生三天的被监护人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实施了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导致子女处于危困状态,此时个人或组织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编辑 李荆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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