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俗称为“民告官”,一直以来该案件因受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备受市民诟病。深圳去年针对民告官案件遇到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全面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改革。13日,在盐田区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施一周年之际,该院通报了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特点。记者获悉在盐田区法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中,民生类案件占多数,行政机关不作为依然是败诉主因。
民生类案件占多 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成败诉主因
改革实施一年来,盐田区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152宗,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包括民政、环境保护、公安、食品药品安全、城乡建设、卫生、劳动等十多个领域;其中涉及土地资源、房屋登记、征收补偿、治安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等的民生类案件988宗,占诉讼案件总数的75.8%。
在被诉的近30个行政机关中,案件数量排在前六位分别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74宗占28.68%、公安机关(含交警部门)300宗占23%、社保部门181宗占13.88%、国土资源部门67宗占5.1%、土地监察部门和住建部门各47宗各占3.6%,合计共占全部诉讼案件77.86%。
在盐田区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被判败诉的案件共38宗,其中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而败诉的11宗占28.94%,因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的13宗占34.21%,因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明显不当等问题被判败诉的14宗占36.84%。加上因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34宗案件,行政机关诉讼案件的实际败诉率为12.9%,与往年基本持平。
复议机关易成共同被告 市政府占复议案件一半多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创设了复议机关维持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制度,在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先选择行政复议继而行政诉讼的案件有301宗,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3.1%。其中2016年上半年受理此类案件达274宗,而2015年全年基层法院受理的复议机关被诉案件仅为110宗。
被诉复议机关位列前几位的分别为深圳市人民政府161宗占53.49%、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46宗占15.28%、深圳市公安局32宗10.6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7宗占5.65%、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16宗占5.3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6宗占5.32%。
【典型案例】
为子女入学“买”父母商品房 自家经适房被收回
为了女儿入学方便,谭某文将父母名下的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不想这一举动,直接导致自家唯一住房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回,为此谭某文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告上法庭。
2011年9月23日,谭某文与妻子张某、女儿谭某欣共同作为申请人,与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签订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告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位于深圳福田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
2012年9月3日,因女儿的户籍所在地在罗湖区,为获得罗湖区小学的学位,谭某文以买卖方式将父亲名下的深圳市罗湖区约47平米的商品房100%的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同月6日,原告取得上述房产的房产证。随后,被告发现原告名下有上述商品房。
2013年5月12日,被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告知原告拟收回其家庭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退还购房款,并告知原告家庭有相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013年8月1日,被告在听取原告家庭陈述申辩后作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收回原告家庭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退还购房款。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收回经济适用房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属于购买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情形,原告应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被告作出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 白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