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微信有一天突然付不了款了,咨询客服,才知道我的账户被法院冻结了,再打听下去,原来我被之前实施‘套路贷’的人起诉到法院败诉后,账户才被冻结的……最近,我发现自己连飞机也坐不了了……”
这是坪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当事人H先生和L女士的真实经历。
微信账户为什么被冻结?
经查:向H先生实施“套路贷”的是吴某。吴某通过虚增H先生的借款数额、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以及使用损毁名誉、骚扰家人、胶水涂抹家门钥匙孔等各种暴力、威胁手段,向H先生追索虚高的债务,迫使H先生偿还了远高于当初借款数额的债务。最后,吴某又以借款时签订的一系列虚假借款材料向法院起诉了H先生及其妻子L女士。法院判决吴某胜诉,最后导致H先生、L女士被强制执行,银行账号、微信支付被法院冻结,同时也被限制高消费。
为什么当事人对被强制执行一事毫不知情?
经办案人员细致调查,发现:
◆H先生从未收到法院庭审改期的通知,导致未能当庭提出抗辩;
◆法院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即直接向H先生公告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导致H先生不知道自己已败诉的事情,没能及时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法院立案执行后没有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导致H先生和L女士账户被冻结才知道自己被强制执行的事实。
检察机关如何救济?
经全面调查核实,坪山区检察院认定:
◆吴某通过虚增债务数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已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而是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吴某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
◆有新的证据证明H先生已经足额还款的事实,该新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
◆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送达程序和执行工作规定的行为。
检察监督情况:
2020年7月,坪山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就法院在送达和执行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020年11月,法院裁定再审该案。
监督结果:
2021年12月,吴某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吴某退赔被害人H先生损失 58,900 元。
随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涉案民事诉讼原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起诉。
目前,法院的执行程序正在回转中,法院将终结对H先生、L女士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被“套路贷”困扰三年半后,H先生、L女士小两口终于可以回归正常生活了。
以案释法
Q1 什么是“套路贷”?
所谓“套路”,泛指设置陷阱、巧立名目等非正常手段。
所谓“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这一系列行为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
Q2 放贷人利用诉讼、仲裁等司法手段追索虚高“借款”的情况下,被害人如何寻求救济?
1. 尽可能地出庭应诉答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充分举证已偿还借款的事实;
2. 因放贷人阻挠等原因导致败诉的,及时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 向检察机关申请虚假诉讼监督。
Q3 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
1.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2.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检察机关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3.检察机关发现生效民事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或者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包括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等);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包括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等);
(6)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套路贷”犯罪引发的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坪山区检察院将持续严厉打击“套路贷”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来源:坪山检察)
编辑 李依林 审核 汪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