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达成性交易 男子无视女方反悔犯强奸罪
读特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黄少卿
2020-12-04 14:42

一男子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女子,2天后就相约“性交易”,结果女方反悔了,男子仍强行发生性关系。日前,惠东法院审理了此案,该男子因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田某通过“某陌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刘女士,后通过微信添加对方为好友。3月24日,田某约刘女士进行性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了车费,刘女士收到钱后于当晚乘车到达二人事先约好的地点。随后,田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接刘女士,谎称要先去找朋友再去酒店进行性交易。

田某将摩托车开往偏僻村道,刘女士见状害怕便让其停车,遭到田某拒绝,其跳车逃离又被田某威胁并追回,田某将刘女士拉到树林里强行发生性关系。

过后,刘女士央求田某将其载出马路搭车,田某不仅不载,反而威胁刘女士把之前微信转账的100元车费归还。田某收到钱后又继续威胁刘女士继续转账,刘女士因害怕被迫转账了600元给田某。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田某采用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田某身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称,此案是双方嫖娼行为引发的强奸犯罪,在对田某的量刑中可予以考虑。依法判处田某两罪总和刑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田某退赔被害人刘女士经济损失700元。

编辑 董雯静

(作者:读特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黄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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