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区检察院对两宗刑事案件进行证据开示,通过向两宗案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开示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引导两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案件得以从简从快办理,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据介绍,这两宗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最初两名犯罪嫌疑人并不认罪。办案检察官多次通过远程视频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也多次前往监区,对他们进行约谈,但收效甚微。
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初犯、案件性质并不恶劣,如果能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于是,办案检察官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据开示,引导其转变认罪态度。
宝安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李梁莹提到,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同时,她表示,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客观采纳案件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进而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院刑事检察一部检察官蒋敬杨指出,该案的成功办理首先得益于准备充分,办案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和律师逐一开示证据材料,阐明了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及理由,并当场听取了律师意见。其次,辩护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一方面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结果、拟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另一方面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相关法律咨询及专业建议。最后就是部门间配合得力,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认真完成后期释法说理工作。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以及在办案检察官、辩护人耐心详尽地析法明理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据开示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案情和处罚的依据。”案件的辩护人杨瑞律师对此十分肯定,“也能更好地帮助律师发挥辩护作用,公开透明的办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今年8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到宝安检察院调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时指出,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障律师权益,确保案件质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宝安检察院作为全国最早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工作单位之一,办案数量大,认罪认罚适用率高。通过证据开示制度,能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确保案件质量。
见习编辑 王子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