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山西太原一段网友拍摄男子开水烫猫视频,引发网友愤慨,视频中男子将一只白色的猫锁在笼子里,用刚烧开的水浇猫,被路过爱心人士发现,立即制止并报警。
当街开水烫怀孕母猫致母猫和其腹中五只小猫皆死亡的男子已被警方带走,但因为法律空白,他很大可能不会受到太重的责罚。反对虐待动物是全社会共识,但目前也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每当有虐待虐杀动物之事发生,公众除了谴责,别无他法。今年全国“两会”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对此立法,央视等媒体呼吁:我们期待对生命的敬畏,尽快有一层法律的底线!
反对虐待动物,不仅是当今社会共识,对于以“仁爱”为道德传统的国人来说,更是一个深入人心的人类普遍情感问题。孟子曾经对齐宣王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这个“君子远庖厨”的故事见诸《孟子·梁惠王上》,虽然全篇另有寓意,但也表明了古人对动物的道德态度。
不过,在孟子所处的时代,对动物的“不忍”,还仅仅是“君子”的道德自觉,并没有要求所有的人都应如此。到了现代社会,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成为普通人也应具有的社会公德,这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换言之,对待动物的态度,动物福利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
现代社会,维护人类普遍情感和公序良俗的,已经不是仅局限于个人的道德自律或者圣人的道德说教,更重要也最可靠的办法是诉诸于法律。烫猫男子的恶行,已经突破了公共道德的底线,即便放到孟子那个时代,恐怕也不仅是“不忍”,更是“不能容忍”。然而,当下令人尴尬的是,他很大可能并不会受到太重的责罚。这份尴尬直指相关法律空白,呼吁加快反对虐待动物立法的呼声再起,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虽然反对虐待动物是全社会共识,但要不要立法加以规制,却迟迟未能达成社会共识。据说,其中很大的顾虑在于,如何定义“虐待动物”上。譬如屠宰、食用动物,拿动物做实验,这些行为也许稍不留意,就会和“虐待动物”搭上界。出于这样的担心,一些相关的利益方,变成了立法反对虐待动物的阻力。
或许增加动物福利会增加相关利益方的成本,但如果将之视为社会文明进步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就会坦然,且无须过多担心。遍观世界各地,反对虐待动物立法的国家很多,但却没有发现哪个国家因噎废食,会以虐待动物的名义禁止宰食动物、禁止动物实验。
相反,法律具有明晰性,以法律的明确规定,划清虐待动物与合理利用动物的边界,则既有助于将利用动物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减少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增加动物必须的福利;也有助于合理利用动物者不再陷入道德争议的泥潭之中。
人类之所以要保护动物,归根结底,更多是在保护自身。人类爱护动物,是人类特有的共情能力的体现,对宠物的偏爱则是人类情感的独特需要。而有虐待动物行为的人,科学研究表明,他们大多有暴力倾向,对他人和社会具有潜在的威胁与危害。所以,反对虐待动物立法,一方面可以呵护人类爱的情感,一方面也有益于限制人性中的恶的一面。
虐待动物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的情感、心理是变态扭曲的,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力介入,他们或许就会错过及时加以纠正的机会。而现实中,在利益的驱动下,还会出现更邪恶的一幕。有人将虐杀动物商业化,通过出售虐杀动物的视频而牟利。所以说,如果法律缺位,丑恶便会趁虚而入,趁势做大。由此而言,加快反对虐待动物的立法进程十分必要。
但是,仅立法还不够。还须加强动物保护的相关科学知识的教育普及,使更多人更深入地了解其背后的道理,才能在认知水平提高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增加动物福利的同时,提升我们的社会文明程度。
编辑 许舜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