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16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施行,明确直播电商园区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月均达1500万元及以上。
推动认定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既有利于依托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完善直播电商产业发展生态,又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创新深圳市电子商务应用,推动深圳市优势产业企业依托直播电商拓展销售渠道,促进传统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为深圳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园区、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的不同认定条件,包括运营主体的法人资质、成立年限,以及建筑面积、直播间数量、入驻企业数量、交易额等具体量化指标。
直播电商园区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两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企业使用面积占比50%以上);入驻直播电商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园区应具备基础的专业服务、公共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等服务功能。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和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的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一年以上。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应具备完善的直播技术支撑服务、内容创作服务等特色服务功能。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已投入使用的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个,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GMV)月均达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办法》鼓励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设备软硬件投入、运营推广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应当指导入驻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直播相关经营活动,履行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义务。
编辑 白珊珊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王雯 三审 潘未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