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工时薪低至6元”“找兼职遇黑中介被骗400元”“试用几天无工资被辞退”……近期,网络上频现学生暑期工遭遇不公待遇的爆料,有的时薪被“黑中介”恶意压低至令人咋舌的6元;有的被骗取中介费高达400元……
正值暑期,许多在校学生借着充足时间步入社会实践,旨在自力更生、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并积累社会经验。然而,这段本应充满成长与收获的旅程,却屡次“被坑”,究竟是怎么回事?
暑假工时薪低至6元,网友:“已老实,我还是躺家里吧”
近日,“曝暑假工时薪低至6元”相关微博话题冲上了热搜。有媒体报道称,知情中介透露,许多“黑中介”会先以高薪为诱饵吸引大量暑假工,再谎称原高薪工厂已招满,需转至其他厂,工资低至6到9元不等。导致许多学生因无返程路费,最终只能以低薪进厂。
读特新闻记者在某招聘软件上搜索“兼职”,在招岗位类型较少,多数涉及餐饮、工厂类,时薪均在20-25元左右。且用工要求大部分都会标注“经验不限”“学历不限”“暑假工”。
招聘平台截图。
有网友吐槽“暑假工你就去干吧,一干一个不吱声,便宜到你怀疑人生!”有网友分享了自己进厂后“艰苦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直呼:“已老实,我还是躺家里吧。”还有网友指出,这种“黑中介”为什么屡禁不止?每年暑假都能看到这种新闻。
社交平台截图。
据了解,许多工厂会面临季节性用工高峰、订单激增的情况,这时用工需求少则几千多则几万人。特别是当订单量急剧增加时,仅依赖工厂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来完成招聘任务显然力不从心。这种情况下,工厂就会找到人力资源中介进行招工。而这也让部分“黑心中介”有了钻“漏洞”的机会。
暑假工被“坑”套路多多
读特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由于是“临时工”性质,许多企业并不会招收暑假工,而对临时员工需求大的各类工厂,成为众多学生兼职的首选。
高三毕业生潇潇(化名)向读特新闻记者透露,她在招聘平台上寻找工厂兼职时,最初中介承诺的时薪为18元。在与中介约好时间面试后,对方要求她携带行李前往面试地点,否则便无法为她安排工作。“本来觉得这一点很奇怪,但无奈当时着急找兼职且这个时薪还不错就没多想了。”潇潇告诉记者,在到达面试地点后,她的疑虑被证实。中介突然改口,称由于工厂方面的变动,原本承诺的时薪被大幅削减至10元。“在这我才意识到他为什么叫我们带行李了,这样我们临时想走都嫌麻烦,而且我们都是学生,离家这么远回去都没路费。”潇潇表示,最终她身边好几个同学都被迫接受这份低薪工作。
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分享其遇“黑心中介”被骗过程。
读特新闻记者搜索发现,有学生在招聘软件上找工厂暑假工,面试前需向中介缴纳200元介绍费。进厂后,该学生被要求缴纳包含工服、体检等费用,一套流程下来花费了近400元,而一开始约定时的薪还降到10元。最终,这名学生在报警之后追回了所有费用。
刚刚高中毕业的学生小琳(化名)告诉读特新闻记者,她在成功面试完一家公司后,HR告知她需要进行为期七天的培训,且这段培训期间将不支付任何工资。小琳在签署了一份确认培训期间无薪的合同后,开始了培训。然而,在培训几天后,公司老板却以不需要暑假工为由又辞退了她,并拒绝支付任何工资。“实际我们培训就是正式上手工作,结果干了几天没钱又被辞退,这不就是纯纯白干吗?”小琳无奈道。
暑期工权益如何护航?
针对“黑中介”此类现象,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齐秦在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以高薪诱惑,实际提供低薪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和以欺诈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嫌疑。
而对于公司要求签订“培训期间无薪”的合同,齐秦表示,实践中,学生寻求暑期工,并非以就业为目的。学生与用工单位成立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来调整,而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法规。因此,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做了无薪培训的约定,但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情形,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那么该“无薪”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事由。
“暑假工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齐秦强调,暑假工必须年满16周岁,公司不得使用童工。暑假工不同于高等学校安排的实习,实践中多数地区裁审机构可能不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但根据公平原则,暑假工承担着与正式员工类似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应当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
针对黑中介泛滥的问题,齐秦表示,职业中介机构是需要单独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审批才能从事相关的业务。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建立事中事后的检查机制,监督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对相应违法活动的查处。若职业中介机构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职立案侦查。
齐秦提醒,如遇到相同的情况,学生被骗后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寻求帮助,由监管部门介入督促整改。若暑假工遭受较高的金额损失,可积极与“黑中介”协商,必要时及时起诉维权。
编辑 秦涵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