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关于对承租政府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人)减免租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04-30 15:05
摘要

政策来源: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政策分类:
生效日期: 2020-08-17

宝安区政府物业承租人: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深发改规〔2020〕4号),现对租用政府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深府规〔2020〕1号有关上半年实际减免2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免租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租公共物业管理局直接出租经营的政府物业;

2、承租人、转租分租物业的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上半年免租2个月基础上,又享受延长2020年7月至9月共3个月免租期限承租政府物业的民办教育机构除外);

3、无欠租或欠违约金。

二、减免期限

2020年9月份共1个月的租金,若已有收取该月租金的,可顺延至下一个月免租。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1、租户本人或受托人及物业实际使用人携带申办资料于2020年8月17日至8月21日(工作日内)前往公共物业运营管理中心310室办理免租申请。

2、联系人:蔡小凤,联系电话:27723493。

四、申办资料

(一)承租人自用物业的,由承租人本人须携带下述资料办理:

1、租赁合同原件;

2、承租人为法人的:法人证明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承租人为个人的: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承租人租用政府物业经营项目营业执照;

5、新冠疫情减免租金审批表(直接到我中心填写)。

(二)对经公共物业管理局批准同意可以分租物业的,由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共同携带下述资料办理:

1、承租人租赁合同原件;

2、承租人为法人的:法人证明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承租人为个人的: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共物业管理局批复同意分租的证明文件;

5、承租人与实际使用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实际使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承租人租用政府物业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

7、实际使用人租用政府物业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

8、新冠疫情减免租金审批表(直接到我中心填写)。

五、其他

非公共物业管理局直接出租的政府物业,其出租单位需按深发改规〔2020〕4号要求,落实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个体工商户(已享受延期免租3个月的民办教育机构除外)的延期1个月的免租政策。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基本条件:
2020年9月份共1个月的租金,若已有收取该月租金的,可顺延至下一个月免租。
适用范围: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租公共物业管理局直接出租经营的政府物业; 2、承租人、转租分租物业的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上半年免租2个月基础上,又享受延长2020年7月至9月共3个月免租期限承租政府物业的民办教育机构除外); 3、无欠租或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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