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4-30 15:04
摘要

政策来源: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政策分类: 发展环境
生效日期: 2019-07-22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pdf附件2:《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docx
申报规则一
政策扶持金额:
0.00-6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区级财政贡献的,按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认定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规则二
政策扶持金额:
0.00-1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规则三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
扶持政策:
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申报规则四
政策扶持金额:
0.00-2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
扶持政策:
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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