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最高可罚20万!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2-07-20 15:55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正确使用,可以极大的减少人员的伤亡和意外的发生,宝安应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对设备、场所设置对应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严格处罚。

深圳市德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案

2021年11月10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德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房配电箱3处,宿舍楼一楼配电箱1处、二楼配电箱1处、三楼配电箱1处、四楼配电箱1处,共7处未设置“当心触电”等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项的裁量标准,作出处人民币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元科高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案

2022年6月1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元科高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厂房B栋铣床1处、钻床2处,共3处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等安全警示标志;空压机及其管道1处未设置“当心爆炸”等安全警示标志;共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项的裁量标准,作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国相关规范规定的警告标志共有39个,禁止标志共有40个,指令标志共有16个,提示标志共有8个。

警告标志  禁止标志    指令标志    提示标志 

补充标志:补充标志是对前述四种标志的补充说明,以防误解。

1、常见禁止标志

2、常见警告标志

3、常见指令标志

4、常见提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警示标志虽小,但是对安全生产工作作用极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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