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迎:未经许可擅用“奥标”的侵权行为,最高可罚多少?
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02-13 09:48

刘迎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

连日来,2022年北京冬奥会引起全民广泛关注,各大平台中,北京冬奥会相关资讯可谓呈井喷状态,国内众多商业主体纷纷制定宣传计划,希望借上冬奥热度的东风。不少企业媒体平台发布庆贺冬奥健儿夺冠时刻的宣传热帖,殊不知,这看似简单的行为,稍不注意便存在着侵害奥林匹克权益的风险。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先和大家谈谈关于奥运侵权纠纷的那些事儿。

奥运会权益包含哪些内容?

奥运会侵权主要针对奥运会相关财产权益。按照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中国残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各自享有的奥运会权益划分,奥运会相关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的权益,包括奥运会及奥林匹克财产两部分。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不加限制地拥有涉及奥运会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的组织、利用和市场开发,授权拍摄奥运会静态、动态图像供媒体使用、奥运音像制品的注册等。奥林匹克财产则指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旗帜、格言、会歌、专有名称(例如“奥林匹克”“奥运会”等)、徽记、火焰、火炬等。国际残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享有权益类似,包括残奥会、残奥会财产等。

2.中国奥委会、中国残奥委会的权益共包括三部分:第一,专有名称“中国奥委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二,中国奥委会徽记、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第三,其他任何与中国奥委会或其组成部分相关联的视觉或听觉上的表现形式。中国残奥委会与中国奥委会权益类似,包括残奥会专有名称、徽记等。

3.北京冬奥组委的权益,包括奥林匹克、残奥会标志及北京冬奥会筹办过程中创造的财产两部分。首先,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冬奥组委的权益,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北京2022”、北京冬奥组委的名称、徽记等。其次,根据《主办城市合同》,国际奥委会授权北京冬奥委在北京冬奥会筹办过程中创造相关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城市会徽、徽记和吉祥物、体育图标、官方海报设计、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奖牌设计、证书、官方出版物、域名等。

8部法律规范保护奥运权益

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申办阶段,我国就向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残奥委会作出加强保护涉奥知识产权的承诺,承诺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所有与奥林匹克相关的知识产权。在获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主办权后,《主办城市合同》也对涉奥知识产权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好涉奥知识产权。

目前,我国关于奥运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在前述法律规范中,《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专门规范,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了最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奥林匹克标志范围、权利人、权利内容、权利期限、监管主体、侵权责任等问题,是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的主要参考规范。

赞助企业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除奥运会权益所有人和被授权使用奥林匹克财产的赞助商外,其他第三方均不可使用奥林匹克财产,否则其行为将构成侵权,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照侵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侵权纠纷划分为两种,分别是赞助方的侵权行为及赞助方之外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1.赞助方的侵权行为

奥运会赞助方通过支付赞助费获取的赞助权益,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可以使用奥组委享有知识产权的赛事名称、标志、会徽等。但是这种授权也通常会带有时间、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如果赞助企业在奥组委许可的时间、地域或权限范围之外使用赛事标志、吉祥物、会徽等,会构成对奥组委的侵权。同时也会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赞助方之外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例如其他企业擅自使用奥林匹克财产,如奥运会名称、标志等,即构成对奥组委的侵权,也侵害了赞助企业的权利。此时如何对奥组委及赞助方的权益进行救济?一般而言,奥组委可以向侵权方提起侵权之诉,赞助方则可以向侵权方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除此之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奥组委和赞助方还可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侵权问题。

保护奥运会财产权益人人有责

如果商业主体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属于奥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该规定,侵权方可能依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承担没收、罚款等行政责任。

综上,我们在为冬奥健儿欢呼、加油时,也应避免出现侵犯奥运会财产权益的情况,保护奥运会财产权益,人人有责。

责任编辑 朱正栋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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