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注销公司“金蝉脱壳”,宝安法院: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古雅妍
2022-07-14 15:56

生意场上波诡云谲,很多公司为了利益绞尽脑汁,但不走正道终将被反噬。最近,一公司的股东们为躲债,想出了一个“奇葩”招数,直接被债主告上了法庭。

案情简介:

东莞市某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公司”)与深圳市某电气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金属材料公司向电气公司供应矽钢片。

2020年9月28日,两家公司进行对账,电气公司确认尚欠金属材料公司货款13.8万余元。此后,电气公司向金属材料公司还款5.5万元,尚欠8.3万余元未付。

为逃避债务,电气公司的股东林某、张某、蒋某、马某召开股东会,会上决定将电气公司注销。2021年5月11日,他们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另一边,金属材料公司发现电气公司被注销后,讨债无门,遂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气公司的股东林某、张某、蒋某、马某对电气公司欠付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林某、蒋某辩解称,电气公司在注销前有形成清算报告,注销程序合法。股东蒋某在注销公司前曾通过微信通知金属材料公司的股东陈某前来公司商讨货款事宜,但陈某拒不配合,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属材料公司与电气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依据金属材料公司提交的对账单等证据,电气公司欠款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电气公司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林某、张某、蒋某、马某作为电气公司的股东,在明知电气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对电气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宝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张某、蒋某、马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货款8.3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宝安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陈茜表示,本案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股东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该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其“死亡”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公司自行清算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故金属材料公司要求电气公司的股东林某、张某、蒋某、马某对电气公司欠付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则极有可能连累到自身,须由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因此,股东在注销公司前应对公司的债务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债权人后,同步采用书面形式及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这样既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能避免因错误操作而承担责任。

(原标题《为逃债注销公司“金蝉脱壳” 宝安法院: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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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古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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