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后,是否还能主张申请加班费?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魏颖君
2022-01-06 14:26

近日,坪环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唐先生的咨询。唐先生于2021年3月入职甲公司,月工资11000元。甲公司在与唐先生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愿意为甲公司贡献力量,同意放弃加班费。”2021年10月,唐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费。甲公司认可唐先生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唐先生咨询,员工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后,是否还能主张加班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具体到本案: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与唐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为用人单位,唐先生为劳动者。甲公司承认唐先生主张的加班事实,唐先生为甲公司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有请求甲公司支付加班费的权利。

对于加班费等经济补偿的支付,用人单位可以自行与劳动者约定。但是,约定的协议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合法有效的协议,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本案中,甲公司与唐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加班放弃加班费,是排除劳动者唐先生合法权益,免除甲公司法定责任的行为,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唐先生可以请求撤销该补充协议,要求甲公司足额支付加班费。

案件点评: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对于劳动者额外付出的劳动,也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处理劳动关系要坚持公平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生命力。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魏颖君)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