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配偶拒绝生育,是否侵犯了对方的生育权?
深法宣 通讯员 王娟
2022-04-12 09:55

基本案情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六和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刘先生的咨询。刘先生咨询称,其与妻子2012年结婚,双方感情良好,已经育有一女现已八周岁,刘先生及其父母均想要生二胎,但妻子坚决不同意生二胎。2021年12月初,妻子经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但12月底,妻子瞒着刘先生及其家人自行前往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刘先生及其父母对此非常生气,双方就此发生争执,感情也日益冷淡。现刘先生前来咨询,像这种,其起诉离婚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刘先生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犯了,自己受到很大的精神打击,一度失眠,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律分析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夫妻双方享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因此,女方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刘先生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受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这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刘先生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刘先生生育权的侵犯,对此,刘先生提出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起诉离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刘先生在妻子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向妻子提出离婚。

案件点评

近年来,因生育权冲突引发的纠纷不少出现,尤其是随着二胎、三胎政策的相继放开,不少夫妻对此并未达成共识,由此产生了不少矛盾纠纷。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是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对生育权的妨碍。当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且从生理上来讲,生育的完成最终是依赖于女方,女方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男方享有的生育权需要女方的配合才能完成,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因此,当双方的生育权相冲突时,法律更加关注的是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即女方拥有最终的生育决定权,女方决定不生育的,男方不得以此要求女方赔偿。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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