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深法宣 通讯员 赖晓雯
2022-03-23 17:46

基本案情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坑梓街道秀新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陈先生来访咨询:其因上个月家里有事,需要请假半个月回家处理,具体归期未定。企业“好心”提醒他,可以先提交离职申请书,并写明是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避免到时候他不能如期回来时被扣工资。于是陈先生当天就提交了离职申请书,两个星期后按期返厂结果被公司通知他的离职申请已经通过了,陈先生与企业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陈先生询问针对此事是否能申请经济补偿?

具体到本案, 根据陈先生的离职申请书,其是因个人原因辞职,该辞职原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虽然陈先生主张其提交的离职申请书是受欺骗而出具,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而其不被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性极大。

案件点评

劳动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劳动者要主动学习相应法律知识,在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损时和有相关法律问题时,要积极主动进行了解和咨询,同时要树立证据意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使在权利救济时有相应证据进行支撑,进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也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上述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不具有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因此,员工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赖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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