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江岭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居民曾女士咨询称:上个月她的丈夫李先生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丈夫生前没有立过遗嘱,她怀有六个月的身孕,就丈夫的遗产分配问题,曾女士询问腹中胎儿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生前未立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由李先生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由于遗产分割时,李先生的妻子怀有身孕,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要给曾女士肚中的胎儿保留一份遗产。由于胎儿尚未出生,无法直接继承,所以只能规定在遗产中预留一部分。在胎儿出生后,胎儿成为婴儿,已经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人,则就可以继承为他保留的那一份遗产。但是,如果胎儿不幸胎死腹中,则其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存在,胎儿无权继承之前为他保留的那一份遗产。
案件点评
《民法典》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对每个人的保护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弥补了曾经各类案件中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制度缺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胎儿是祖国的希望,愿所有还未出生的宝宝在《民法典》的相伴呵护下,能够顺利出生并健康茁壮成长!
相关法律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