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可用于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所需的停车、蓄车场地及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类和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两个大类共计八项利用情形;同时,规定了禁止用于装(卸)载危险物品等十项影响桥梁安全的行为。该《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近年来,随着深圳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规范化与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日益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增长,城区土地资源紧张的现实问题愈加凸显,规范与有效利用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资源成为社会迫切需求和普遍关注、呼吁的焦点。
截止2020年底,深圳市承担公共交通的各类型桥涵共3488座,其中城市立交桥576座,城市高架桥216座,立交桥和高架桥占地419万平方米。桥下空间利用目前以绿化景观为主,利用形式单一。桥下空间被不当占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办法》的出台实施,将有效规范桥下空间利用行为,有效提升桥梁安全管控水平。同时,桥下空间的释放也将有效缓解核心城区土地资源紧张局面。
据了解,该《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初开始启动起草,充分调研了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立交桥与高架桥现状,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市的成熟经验编制完成。
《办法》共十七条内容,详细规定了桥下空间利用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用词定义、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维护管理、利用情形、禁止行为、利用申请、协议签订、续期申请、利用要求、特别规定、巡查监督、相关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其中,明确了可用于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所需的停车、蓄车场地及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类和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两个大类共计八项利用情形,规定了禁止设立用于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等十项影响桥梁安全的行为。
《办法》的实施将为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和监督管理奠定政策基础,成为规范管理、释放城市空间潜力的有效举措,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还将组织开展桥下空间试点工作,并依职责分工全力做好统筹规划、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原标题《桥下空间可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