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桥下空地可设停车场充电桩

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捷兴
2021-09-09 07:29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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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管理办法》明确,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类型分为建(构)筑物类和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

深圳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将进一步激活。记者8日获悉,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印发的《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城市空间利用率。

据了解,目前深圳大部分立交桥、高架桥下为景观绿化,桥下空间利用形式单一、空间利用率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承担公共交通的各类型桥涵(含人行天桥与通道)3488座,立交桥和高架桥占地419万平方米,桥下空间的有效释放也是缓解核心城区土地资源紧张的重要举措。

根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合理利用、规范使用的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优先满足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管养和公益事业的需求,并统筹规划、集约利用道路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结合桥下空间环境条件,兼顾桥梁周边环境生态,适当配套城市基础设施。

《管理办法》明确,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类型分为建(构)筑物类和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其中,建(构)筑物类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所需的停车、蓄车场地及附属设施;垃圾转运点、公共厕所;水务防洪排涝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包括: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所需的养护、维修场地和工具房等设施设备;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城市管理所需的用于道路保洁、环保、环卫、绿化养护、下水道养护的工具房等设施设备;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绿化景观带,生态长廊,绿道,服务驿站,雕塑小品等艺术空间;5G设施、多功能智能杆、智慧灯杆、信息屏等智慧城市设施设备,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小汽车的停放场地和“宜停车”场地,通过安全评估的汽车充电桩。

据了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桥梁安全保护承诺书、设施设备的设计设置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申请材料。

编辑 编辑-郑蔚珩(客户端)审读 韩绍俊审核 编辑-詹婉容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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