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日前甫上任便发表不当言论,叫嚣要推动特区政府修订香港国安法,并说会以此作为游说外国恢复与香港移交逃犯的条件,续引来各方炮轰。
另据本港媒体昨日踢爆,夏博义上周宣布辞任英国牛津市议会议员一职。在英国政界担任要职的夏博义,有无资格担任中国香港的大律师公会主席?引发广泛质疑。香港各界近日接连发声,直指夏博义应该辞去大律师公会主席一职。
梁振英斥由英政客出任港要职乃大荒谬
梁振英直斥由英国市议员夏博义兼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荒天下之大谬。资料图片
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8日在社交媒体发文,指从英国传媒《牛津邮报》报道得悉,香港大律师公会新任主席夏博义(Paul Harris)上周宣布即时辞任英国牛津市议会议员一职,原因是他在香港工作增加,而且香港因疫情已禁止所有从英国来港的航班,进而没有时间兼任牛津市St Margaret’s Ward一职。
梁振英质问称,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位高权重,竟然是由英国的市议员兼任,香港到底是谁家天下?夏博义心向何方?这是滑天下之大稽,荒天下之大谬。夏博义应该辞去的是大律师公会主席一职。
陈曼琪狠批其言论不负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批评指,夏博义言论不负责任,错误地扭曲了对国家体制及宪制秩序的认知,无视甚至抗拒国家宪法——因宪法第57及第58条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及行使最高立法权,香港国安法第62及第65条亦指出,香港国安法是凌驾于本地法律,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陈曼琪强调,不论夏博义是否中国公民,香港都属于中国一部分,夏作为香港法律界一员,必须要承认香港法律体制的源头是中国宪法,「如果一个律师抗拒中国宪法这个法律源头,他运用法律时无视或扭曲中国宪法,我觉得他都不适宜做我们法律界的一员。」她说。
言论涉触犯国安法「煽动罪」
陈曼琪坦言,夏博义的言论等同要中央向外国妥协,以牺牲国家安全来换取条件,其实非常危险,「他其实是涉嫌邀请外国势力干预我们国家内政,挑战国家安全,可能会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陈曼琪指夏博义的言论误导公众,更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及煽动罪。资料图片
她认为,夏博义作为大律师公会主席,有可能会误导公众,让公众完全相信他的说话,而争取外国或境外势力,迫使中央修改香港国安法,即有机会堕入法网,包括香港国安法中「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另外,夏的言论亦可能会涉及《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罪」。
她又指,夏博义的言论一出,即引起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的抨击,指他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是狂妄自大、傲慢无知。其后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指夏博义言论属个人意见,并非公会立场。声明又指,该会不是政治组织,而是一法律专业团体,该会及主席致力以专业态度、正直不阿地履行其职责及宗旨,包括维护特区法治、基本法、司法独立及司法公义,坚定不移地支持基本法所保障的「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政策。陈曼琪认为,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内容并不足够,公会应该澄清对香港国安法的立场。
夏创办组织收受美基金会资助
夏博义亦是「香港人权监察」创办人,该组织曾长期接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的财政资助,令人质疑夏博义与外国关系密切。陈曼琪指,大律师公会应该要求夏博义作利益申报,以及彻查他背景是否与外国或外部势力有关。
此外,国务院港澳办与香港中联办日前曾同时发文,谴责夏博义发表谬论,完全背离专业操守和职业良知,亦完全丧失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公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视为「威胁」,赤裸裸挑战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挑战国家主权和「一国两制」底线。
夏博义言论狂妄且冒犯。
汤家骅:公会主席不应带有政治背景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8日在社交媒体发文指,大律师公会的主旨首要是推广业界发展和维护法治和司法公义,绝不适宜由一位有政治背景的人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遂希望夏博义尽早退下,还业界一个公道。
汤家骅称,其与夏大状认识不深,但每次见面时一向觉得他温文有礼,虽然对人权有强烈立场,但身为律师这不是罪过;但以有政治背景之身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却是另一回事。
汤家骅认为,大律师公会是一个社会上举足轻重的专业团体。大律师公会的主旨首要是推广业界发展和维护法治和司法公义。
这重要目标在今天极度敏感的政治环境下,绝不适宜由一位有政治背景的人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更何况身为主席他可出任,亦肯定可透过其主席身份影响,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法官的委任。同样重要的是,他对业界和选民隐瞒了他的政治背景,这并非一位正直稳重的候选人应有所为。他对夏大状很失望,希望他尽早退下,还业界一个公道。
吴秋北质疑其构成国安漏洞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工联会会长吴秋北8日在社交媒体发文表示,夏博义在2018年便获选为牛津市议员,而这样一个前英国市议员竟能参选并当选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不由担心会否构成国安漏洞或缺口?会为香港的大律师订出怎么样的《行为守则》?
吴秋北指,1949年成立的香港大律师公会,以《社团条例》注册,但并非一般的专业团体,它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和角色。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所有大律师的注册均必须经该会申请,执业证书由该会审批和颁发,未有向该会缴交会员费无法执业,大律师的《行为守则》由香港大律师公会制定。
大律师要成为资深大律师,更要咨询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的意见。除此之外,法例也规定,行政长官在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中的大律师委员时,必须咨询香港大律师公会执委会。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可提名1人出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咨询委员会委员。大律师公会的会员是法律界功能界别选民。
吴秋北还表示,就上述职能所见,香港大律师公会在司法界举足轻重,行使着重大的公权力。他不禁质疑,其主席和执委会的构成,是否也应符合港区国安法对就任公职的要求?
由这个前牛津市议员出任该会主席,会否构成国安漏洞或缺口?会为香港的大律师订出怎么样的《行为守则》?一个经常作政治表态的公会,选出一名前外国市议员担任主席,当中有没有违规操作和危害国家安全?腐败透顶的香港法律界,其腐败之根源显然可见!有关方面如这样也不彻查和加以整顿,难不成是老虎屁股摸不得?
实习编辑 陈苑婷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张雪松 李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