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法 | 警惕追星社交暗藏的诈骗危机!

深圳普法
11-14 19:44
摘要

案例中,小雨在浏览网络社交平台过程中,出于对某明星的喜爱,轻信“可扫码添加某明星QQ号”的信息,一步步落入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

青少年群体中不乏“追星族”

这是当今社会常见的一种文化现象

然而,不法分子也盯上这一群体

利用一些学生沉迷追星的心理

精心设下各种圈套对其实施诈骗

今天,普法君将通过一期

真实案例改编的漫画

带大家识破

这类针对青少年的诈骗套路

上述案例中,小雨在浏览网络社交平台过程中,出于对某明星的喜爱,轻信“可扫码添加某明星QQ号”的信息,一步步落入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骗子伪装成“律师”“经理人”等身份,以“泄露明星隐私违法”“通知公安局抓父母”等话术威胁小雨,致使其又落入“资金清查”骗局,等小雨母亲发现异常时,小雨已在十个小时内通过手机转出90多万元!

普法君提醒

青少年要上好反诈“必修课”

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防骗意识

提升识骗能力

牢记反诈“三不一多”口诀!

不点击所有虚假存疑的网络链接、社交平台。

不透露密码、验证码、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不转账坚决不向任何陌生账户转账、付费!

多沟通遇到事情要及时和父母、老师沟通!

家长也要注意

1.时常关注孩子手机、电话卡、银行卡等使用情况。

2.不轻易告知孩子手机支付密码、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

3.切勿出借、出租银行卡,否则可能沦为电诈“工具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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