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这样一则事件登上热搜:北京的李女士因为怕社保断缴,受其公司老板“不答应就不能继续缴纳社保”威胁,当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而后在2024年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追债200万元。这导致李女士个人账户被冻结,生活停摆,陷入困境。
那么,公司负债后,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唯一股东,会面临哪些民事层面的法律后果呢?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了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黄露莹律师解答。
公司惹了经济纠纷负了债,作为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哪些民事上的法律后果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也就是说,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作为唯一股东,又会面临哪些民事层面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应支持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唯一股东在无法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将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实务中,债权人通常在起诉时会将公司与股东一并起诉,并对公司与股东个人进行财产保全,股东可能会面临像北京李女士遭受的银行卡被冻结,生活停摆的困境。
黄露莹律师表示,该案件与此前上过热搜的“职业闭店人”事件有相似之处,闭店老板和北京李女士老板都可能是在有预谋的转嫁债务风险。
“职业闭店人”是指专门为经营不善的企业策划关店、逃避债务,并通过转移资产、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协助原经营者“全身而退”的群体。他们通常利用法律漏洞,在闭店前进行虚假促销,诱导消费者充值,随后卷款跑路,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职业闭店人”多发生在预付式消费领域,比如健身房、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行业。黄露莹律师就曾代理过发生在教培行业的“职业闭店人”案件,某知名教培机构通过运用“职业闭店人”的手段,让维权家长们难以拿回学费。
此类事件中,债权人维权难的原因之一在于:企业表面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登记主体往往缺乏实际偿债能力,而真正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具备偿债能力的幕后实际控制人,却因其隐蔽的操作手法,得以规避常规司法程序的追责。
黄露莹律师表示,在她所了解的类似案件中,“背债人”往往是一些偏远山区老人或者无业人员。某些“背债人”收些好处费就直接把自己的个人信息给出去了,根本无所谓征信受损、司法案件记录或者未来是否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黄露莹律师提醒,千万不要为了好处费而做背债人,因为除了需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若公司涉嫌诈骗、非法集资、骗取贷款等刑事犯罪,如果被认定为共犯,背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沈静愉 审读 伊诺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