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的疾病,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其纳入工伤范畴,保障劳动者权益。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在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也有其地方性规定。
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周清华律师、郭学瑾律师,系统介绍可认定工伤的职业病类型、法律依据,以及深圳地区特殊规定及典型案例,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
一、可认定工伤的职业病范围
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诊断结论。
职业病的范围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可以参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补充说明
1.认定条件
必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
职业病与当前或既往职业暴露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2.深圳特殊要求
用人单位需在员工确诊后30日内向深圳市人社局申报工伤
高风险行业(如建筑、电子制造)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
3.排除情形
非职业环境导致的疾病(如普通感冒)
故意自伤或醉酒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认定职业病为工伤的关键条件
要成功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三、深圳裁判案例分析
1.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工伤
案例:深圳中院(2020)粤03民终29592号
▲本院认为:
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穗卫职鉴[2018]033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认字(龙华)[2018]第820806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寇**为工伤。
2.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工伤
案例:福田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727号
▲本院认为:
2004年3月29日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做出深职诊字[2004]012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处理意见:1.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病人待遇;2.全休,治疗根据造血系统损害所致血液疾病处理。
2004年4月12日,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深社保认字(市)【2004】第410533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锦和兴丝绸(深圳)有限公司单位员工张小红属工伤。
2004年7月19日,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粤深卫职鉴【2004】第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意见书,对张小红的鉴定意见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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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工伤
案例:宝安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670号
▲本院认为:
2017年12月19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受害人高永华在2015年12月被确诊为急性髓细胞白血病,目前资料不排除其有6个月以上的过量苯职业接触史,潜隐期2年以上。
2018年8月6日,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职业病鉴定书,针对受害人高永华病情的鉴定结论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2019年3月21日,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职业病鉴定书,针对受害人高永华病情的鉴定结论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2019年5月8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害人高永华的死亡属于工伤。
4.职业病(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工伤
案例:深圳中院(2018)粤03民终23274号
▲法院认为:
2010年12月12日被诊断为职业病(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昆鹏属工伤。
四、结语
职业病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深圳地区通过优化流程和强化监管,为劳动者提供了高效维权途径。建议劳动者保留职业暴露证据,及时申请诊断;用人单位需依法参保并落实防护措施,共同构建安全职业环境。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周清华律师、郭学瑾律师
(原标题:《哪些职业病可以认定工伤?》,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周清华律师”)
综合 陈丽玲
编辑 沈静愉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