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葫芦岛某小区内老人自制电梯上五楼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网传视频显示,该电梯造型酷似缆车,电梯线缆两头分别连接着居民楼和路灯杆,老人坐在“缆车”内,随着线缆的移动缓慢上升最终抵达五楼一户居民家的窗户位置,该窗户正好可供电梯通过。
该小区有居民表示,电梯确实是老人自制的。此前,大家经常听到老人用电钻打磨,而在使用电梯期间,老人也会用工具进行维护。从2020年至今,这台电梯已使用五年多时间。据辽沈晚报报道,由于王大爷年纪已大,且居住的楼层较高,上下楼不方便,于是他用时一年筹备制作这台升降电梯,制作成本为七千余元,并且会在晚上8点之后暂停使用自制电梯。
据极目新闻报道,经过当地多部门协同劝解,老人已于6月3日拆除电梯装置。对此,有人提出疑问:老人年纪大了,上下楼不方便可以理解,只要电梯不影响其他人,为什么一定要拆除呢?实际上,老人自制电梯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极目新闻
律师:电梯属于特种设备
不可随意安装使用
广东信琅律师事务所国际与新业态法律部主任、执业律师肖小月在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必须取得许可,且需遵守安全技术规范,接受监督检验。在本案中,王大爷自制电梯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也未经过监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该电梯线缆需要在住宅楼外墙固定,这可能涉及钻孔、承重结构改造等建筑活动。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未遵守这一规定就加装电梯,很可能还会破坏楼房原有结构,对楼房安全造成风险,责任人将面临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若对建筑安全造成影响,很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损害他人权益”。电梯依附的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私自占用安装,侵害了他人共有物权及相邻权益。同时,装置暴露于公共区域且缺乏防坠落等安全保障,构成城市违章搭建,更存在高空坠物、机械故障等公共安全风险。若该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老人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肖小月律师表示,王大爷因上下楼不便自制电梯的初衷值得理解,但法律的红线不能逾越。建议老年人家庭可以通过正当程序申请加装电梯,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完善适老化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实施更灵活的政策,让老年人“上下楼难”的问题得到合法、安全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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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悦凌 审读 伊诺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