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在厦门市前埔附近,有多只流浪猫被金属箭射伤。
据媒体报道,爱心人士捕获受伤流浪猫后,送往宠物医院治疗,让医生取出射入猫咪体内的金属箭。这些金属箭长约十厘米,箭头极为尖锐,对人和动物都有较大的杀伤力。
图片来源:社交网络
2月24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在2月22日晚抓获违法行为人李某(男,36岁)。经查,李某使用自制工具对多只猫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2月23日,李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在公共区域使用弓箭等器材,是否违法?李某可能要承担什么样的处罚?我们就此案采访了律师。
律师:机械类弓箭器材属于管制器具,持有即违法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胜春律师在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法律对于弓箭器材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
首先,没有击发装置的、非机械的弓箭类器材属于体育器材,个人可以合法持有和携带。然而,持有者也必须履行保管和注意义务,比如要注意对箭头进行安全包装,并只在专门的射箭场所使用。在公共场合使用弓箭,若误射到他人或者损坏个人财产,或造成他人恐慌,则涉嫌破坏公共安全,严重者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李胜春律师指出,从公开信息来看,李某持有的可能是机械类的弓箭器材,如机械弩、弩机等。这类器材因其杀伤力较强,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器具。依据《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弩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竞技弩射活动以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等特殊需求情形。除弩制造企业、经过审批的使用单位以及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因特殊需要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持有弩、进口弩及其零部件。
在此案中,若李某自制的工具被认定为管制器具,那么李某的行为就已违反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携带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胜春律师认为,李某行为已经对当地社区造成了不良影响,李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采用残忍手段虐杀小动物的行为,违背了社会的道德准则,也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他提醒,广大市民若遇有人在公共场合使用危险器具或者伤害流浪动物的情况,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应及时报警,让专业人员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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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梦璇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