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噪音长期滋扰引发业主健康危机
开发商否认存在质量问题
物业声称已尽责
谁应该担责?
近日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因电梯噪声污染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2020年房屋交付,同年6月,黄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入住后,黄某发现房屋相邻电梯运行时噪声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尤其是客厅及卧室内噪声污染尤为明显,夜间更加突出,导致其与家人无法正常休息和睡眠,居住质量严重下降。
黄某与同栋其他住户组建微信群共同维权。接到业主们的投诉后,某房地产公司委托环保科技公司出具《电梯噪声治理设计方案》,但未实际落实治理。长期噪声干扰使黄某身心健康受损,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2025年1月,黄某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中心对卧室进行噪声检测,结果证实电梯运行噪声超标。为维护自身权益,黄某将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及电梯设备交付时质量合格,不存在噪声超标;黄某单方委托的检测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合理,且噪声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物业公司则主张已尽电梯检修维护义务,噪声非因维护不力所致,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噪声污染责任纠纷。黄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虽系单方委托,但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未提出反证或申请复检,故报告可作为认定依据。
检测结果显示,夜间电梯运行时黄某住宅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限值(昼间40dB(A)/夜间30dB(A))。黄某提交的病历表明其因睡眠问题确诊抑郁,法院认为,尽管抑郁成因复杂,但结合噪声持续时长与居住环境,可以认定噪声污染与其健康损害具有一定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规定,“电梯井道、机房不应贴邻卧室,或设置有满足隔声和减振要求的措施”。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有责任确保电梯井设计不对住户产生噪声污染。其违反设计规范,将电梯井与卧室紧邻布置且未采取必要降噪措施,开发建设阶段存在设计缺陷与不作为,是噪声污染的根本原因。此外,房地产公司2022年获悉噪声问题并取得治理方案后,未及时整改,直至诉讼前才完成治理,对噪声持续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依协议负有电梯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尽管其声称已履行沟通、协调调试和配合整改义务,但噪声问题自2021年业主反馈后长期未解决,表明维护效果未达合理标准,对噪声污染的延续存在过失。但因噪声根源属房屋结构及电梯安装问题,超出日常维护范围,故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截至诉讼日,房地产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完成降噪整改,法院实地勘察时,在黄某与电梯相邻的房屋内,未明显感受到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干扰,黄某亦认可“整改后声音比以前小一点”,说明现有整改措施已对涉案电梯噪声污染起到有效缓解作用,侵权行为的影响得到显著控制。
法院综合考虑噪声污染持续时间、治理效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黄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黄某支出的鉴定费4300元是查明噪声污染事实的必要合理费用,属于直接维权损失,应由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
综上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黄某支付精神抚慰金、鉴定费5040元,物业公司向黄某支付精神抚慰金、鉴定费1260元。现该案判决已依法生效。
法官说法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案中,涉事电梯运行噪声不仅在数值上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限值,更在实质上对黄某的身心健康与居住安宁造成了长期侵害,构成法律应予规制的噪声污染。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法条与《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噪声污染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相衔接,共同强化了对公民“安宁居住”的法治保障,也警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其法定的防噪、降噪义务。
法官提醒,开发商在项目设计与建设阶段,应预见并规避噪声风险,从源头保障住宅声环境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在日常管理中积极履责,对业主反映的噪声问题及时响应、协调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当遭遇噪声扰民,业主可以通过与产生噪声相关方友好协商、向物业、居委会或业委会反映,请求介入调解等方式解决,若仍无效,可选择报警处理。
(来源: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日报)
编辑 沈静愉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