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赵露思连发长文控诉经纪公司银河酷娱,称公司擅自将其工作室账上的205万元划走,并多次以其“封杀”相威胁,要求她噤声。同时,她还指控经纪公司提出多项不合理要求。这场“顶流”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正面冲突迅速引爆全网,也撕开了娱乐圈合约纠纷等一系列问题的面纱。
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丁涛律师,深入探讨此事件折射出的艺人与经纪合约的矛盾,以及背后的法律问题。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艺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据公开媒体报道,赵露思和其经纪公司银河酷娱的合约期限直至2030年。而赵露思在微博中控诉,十七岁签合同时,合约范围涵盖中国大陆、港澳台乃至全世界,合约期限与签约范围极不合理。
合约期限与签约范围成为赵露思指控的重点,也引发了网络热议。而在娱乐法律师看来,这反映了演艺经纪合约在行业惯例与法律层面的一些常见现象。
图片来源:赵露思微博截图
首先,演艺经纪合约是一种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达成的,以艺人从事有偿或无偿的演艺活动为目标,由经纪公司协助或代替艺人从事艺人演艺活动所涉及的职业规划、演艺技能培养、形象包装及推广、肖像使用与知识产权、交易洽谈及履行、维权诉讼等事务,并向艺人收取服务报酬的契约。
根据2012年原文化部印发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中对“演艺经纪人员”的定义,演艺经纪合同指经纪人或机构与艺人之间订立的,为促成艺人从事有偿或无偿的演出活动,而提供包括代理、经纪、中介等服务并以此收取报酬的合同。随着文化娱乐行业多年发展,该领域已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行业规则和惯例。
其次,从法律性质角度分析,娱乐行业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行业分工日益细致,但是演艺经纪合约的内容本质上仍是围绕 “经纪公司与艺人关于未来演艺事业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展开。
依据我国民法中合同的分类,演艺经纪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当合同没有专门具体规定时,通常优先参考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没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进而参考约定俗成的行业规范;若没有惯例可遵循,则参考相类似的几类合同的规定。
因此,要界定演艺经纪合同性质,我们需要参考与之类似的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及居间合同等的相关规定去综合考虑判断。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僵化地套用某一合同类型的条款,来判定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而是通常将其视为无名合同且兼具多种合同性质。从近年判决来看,法院普遍认为艺人经纪合同是一种融合了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劳动、权利许可等多种性质的综合性合同。由于其不属于典型的委托合同,艺人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既然演艺经纪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等,那么各方的权利义务就完全遵循意思自治规则。
从目前有限的信息来看,赵露思的经纪合约无论是在期限长短还是范围设定上,基本符合行业内的常规惯例。
对于经纪公司而言,将素人培养并包装成成熟明星甚至顶流明星,需要投入大量资源,从艺人籍籍无名到被市场熟知,这一过程漫长且充满不确定风险,因此,合约期限较长、范围较广几乎是所有素人在签约时都会面临的共性问题。
经纪合同中的成本扣除问题
除合约期限与范围问题外,赵露思与经纪公司银河酷娱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在于:赵露思因病休养致使《恋人》停拍、剧组解散。然而,经纪公司在未与她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从其工作室划走205万元用于赔偿此次意外生病费用,她感到极度震惊与不满。
对于这个205万元而言,对剧方来说或许是违约赔偿款,但对艺人与经纪公司而言,则涉及额外意外成本的分担方式及比例问题,也就是因此导致的违约成本,艺人和经纪公司如何分摊?
由于笔者对赵露思和该影视项目片方签署的演员聘用合同细节,以及对她和经纪公司的合约细节均不知情,难以评判对错,具体情况需依据合同约定来判定,因此不展开分析。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不过,该指控涉及娱乐行业的一个长期高频争议焦点——艺人收入分配方式和成本承担扣除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艺人收入结算时基础数据如何计算,优先扣除的成本范围有哪些。
不久前,乐华娱乐旗下韩国女团EVERGLOW的中国籍成员王怡人曾在直播中表示:“出道六年零结算,连粉丝平台收益都拿不到,只能靠家人和粉丝接济生活。” 这句话让大众意识到偶像产业光鲜背后的残酷现实,从法律和行业角度来看,这其实是艺人经纪行业另一面的体现。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韩国的经纪公司,常将初期投入转化为长期合约绑定艺人,并在合约中约定成本分担方式及比例,与新人成长的变现强绑定。在长达数年的合约周期内逐步实现盈利,这种模式本质上就是将成本转嫁到艺人身上。在这种模式下,艺人需要承担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风险,即便艺人盈利之后,也还需要偿还前期公司投入。
虽然看似合理,但是其实对于艺人方的风险真的不低。因为成名与否、商业价值能否变现并不完全取决于艺人的努力和专业水平,还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若艺人短期内无法实现足够的商业价值,就可能陷入 “越努力越贫困” 的恶性循环,即便已取得一定影响力的EVERGLOW也难以幸免。
就笔者服务多年的演艺经纪公司的经验而言,一般正规完善的经纪合约会对成本扣除进行细致约定,最起码也有类似这样的大致约定,至少有类似以下大致条款:
有的经纪公司还会进一步细致划分成本承担比例和范围。比如,训练生时期成本由公司全权承担,涵盖衣食住行;正式演艺阶段则有明确划分,公司一般承担高额制作费、公关费、训练场地成本等。而双方共同承担部分则是合约谈判焦点。
但对于新人来说,由于缺乏行业了解、风险意识不足且缺乏议价权,往往只直接接受经纪公司给出的所有条款,这就为后续矛盾爆发埋下了隐患。
角度不同,看待问题的结论也不同。从公司角度看,他们认为自己前期承担了风险,理应在后续进行转嫁。而从艺人角度看,无法实现足够的商业价值,可能是由于公司资源对接能力一般、商业运营包装能力不足等,并非自己不努力或自身条件差。这是一场没有绝对标准答案的争论,只能说是见仁见智。
行业层面的思考和解读
看到这里,其实读者大体上已经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看法。艺人和经纪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并没有所谓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和标准。同时,这也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的问题。从商业本质而言,这其实是一种利益博弈。
从法律层面来看,即便将纠纷闹到法院或仲裁机构,司法裁判同样需要兼顾法理效果与社会效果。艺人的人格利益需守护,经纪公司的合理利益也需维护,依据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才是关键所在。维护娱乐圈正常市场秩序,防止任何一方借非法途径攫取不当利益,至关重要。
从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看,还得归入意思自治范畴,在合约层面进行事先约定将成为重中之重,双方都应重视合同,理解合同并严守契约精神。
从行业角度来说,随着艺人市场地位的增强及知名度的提高,经纪公司话语权的削弱实属正常。若经纪公司仍寄望于通过一纸合约,以独家代理的方式全面掌控艺人,会物极必反。与其走向极端导致合同僵局,不如与时俱进调整与艺人的合作方式。
例如,通过设立工作室、允许艺人适当“单飞”或与其他经纪公司签署分约等方式,争取实现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双赢。
参考韩国的成熟娱乐产业工业化体系,韩国特殊的娱乐产业链与盈利模式致使艺人常受不公平待遇,韩国政府曾对演艺经纪市场曾经进行过大规模整顿。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公布的《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专属合同》,针对行业内高发热点争议问题进行行业引导和法律指导,基本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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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事件也反映出当前中国艺人经纪行业正陷入瓶颈期,这与整个文化娱乐行业的发展态势紧密相连。
由于当前我国文化娱乐市场还不够多元化,经纪公司更多依赖于影视项目,但当下影视市场受经济环境、政策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整体产能收缩,制作成本被严控,平台方为保障项目基本盘,更倾向于用“熟面孔”,新人的试错空间极为有限。这导致经纪公司在培养新人的态度上愈发消极,而对已成名的成熟艺人则不愿轻易“放手”。
娱乐行业格局的变迁也是当下诸多纠纷矛盾的根源之一。当前,影视、综艺、音乐等领域不再完全依赖院线和电视台。随着直播MCN、微短剧行业的兴起,网络平台话语权越来越大。
对于传统艺人经纪公司而言,若缺乏较强的平台资源对接整合能力和商业策划包装运营能力,平台绕过传统经纪公司直接与艺人对接的情况会愈发频繁。毕竟。网络时代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的门槛,也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传统经纪公司其资源中介价值被大幅削弱。
在此情况下,被长期合约束缚的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大概率会爆发矛盾。因此,经纪公司亟须转型,提升运营与服务能力,彻底摒弃 “大家长” 思维,真正转向服务者思维,尤其要摒弃腐朽的 “圈子文化” 与 “江湖文化”,这是当务之急。
本文作者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丁涛律师
(原标题:《卓建专业 | 赵露思和经纪公司纠纷事件折射出的经纪合约的行业及法律问题》,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卓建律师事务所”)
综合 陈丽玲
编辑 沈静愉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